黑龙江省残疾人劳动就业服务中心用人单位招聘残疾人须知
2009-08-19

  一、用人单位应当遵循面向社会、公开招收、择优录用的原则招用残疾人,自主确定招用人员的数量、条件和方式。

  二、用人单位招用残疾人,应当公布招用残疾人简章。简章包括用人单位的性质、地址、招用人数、工种、条件、用工形式、工作年限、劳动报酬、福利待遇、劳动保护、以及招聘形式、地点、联系电话、联系人等基本情况。

  三、用人单位应当在残疾人求职者报名登记后七日内确定是否录用,确定录用的,自录用之日起必须与被录用残疾人签定劳动合同,并到省残疾人劳动就业服务管理中心登记备案,同时按国家规定办理社会劳动保险手续。

  四、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等有关残疾人劳动就业的法律、法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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