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残疾人联合会信访工作规定
2005-03-25

  第一条 根据中央和省信访工作的有关规定,为切实做好残疾人信访工作,密切同残疾人的联系,为残疾人排忧解难,保障残疾人的合法权益,促进全省安定团结,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对于残疾人的来信、来访、来电必须做到:热情接待、认真处理、不积不压、不推不拖、事事有答复、件件有结果、案案有报告;坚持实事求是,按政策、法律办事,积极主动解决问题。对来访者提出的要求,凡符合政策、法律规定又能解决的,必须积极主动同有关部门沟通,协商研究,及时解决;暂时解决不了的,应说明情况。对于提出过高要求或无理要求的上访人员,要耐心说服教育。努力做到初信初访解决问题,减少重信重访和越级上访。

  第三条 信访工作是残联的一项重要工作,是各级残联与广大残疾人联系的桥梁和纽带,各级残联必须列入议事日程,切实加强领导,确定一名领导负责信访工作,配备政治思想、业务素质强的专(兼)职信访干部,接待处理残疾人的来信来访。

  第四条 各级残联信访工作的职责是:直接受理残疾人来信、接待残疾人来访、接听残疾人来电;向同级有关部门和下级机关、下属单位交办信访案件;督促检查信访工作和信访案件的处理;查处重要信访案件;向领导反映信访情况;承办上级机关和领导交办的信访案件,并及时报告处理结果;年末向上级信访部门书面报告信访工作情况。

  第五条 信访工作目标是:重信重访率不超过总信访量的15%,立案率不低于总信访量的3%,亲自办案率达到立案的50%,越级上访率不超过总来访量的2%,全年无积案,无上访老户。

  第六条 残联接待处理残疾人来信来访要坚持分级负责、归口办理,就地解决的原则。按“谁主管谁负责,谁的事谁去办”的要求,及时转交有关部门或下级残联办理。不论残疾人来访者提出的问题应由哪个部门负责,残联都要做好协调工作。

  第七条 对于残疾人直接向残联申诉、控告、检举等,要及时协调配合有关部门查清事实,负责处理,任何人不得压制和打击报复。严禁将控告、检举材料转给被控告、检举的单位和本人。

  第八条 要建立健全登记、转办、立案、催办、返结果、领导阅批、接待、请示、报告、统计、公开办事、归档、奖惩等项信访工作制度,便于工作开展。

  第九条 本《规定》二000年一月一日起实施。

 

 

               

               黑龙江省残疾人联合会

              一九九九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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