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残疾人联合会处理人民来信工作规程
2005-03-25
    根据省信访办《关于加强办理人民群众来信工作的实施意见》,为更好地落实“四个强化”、“四个到位”的要求,特制定我会处理人民来信工作规程。
     一、 收信
    (一) 收到群众来信,要当日拆封,保持信件完整,检查
    附带证件、票据和现金,加盖收信日戳,装订齐全。
    (二) 认真阅读来信,掌握内容,分清初信和重信,列出
    重要信件和紧急信件。
    (三) 做好登记。
    二、 转办
    按照分级、归口的原则,及时准确地将登记后的信件转交有
关地区、或部门处理。对其中较重要的,应要回执或函转,按《信访条例》规定,函转时,可视情况向转办机关要办理结果。
    三、 自办
    按《信访条例》规定办理,自办的范围是:
    (一) 领导批示或授权查办的。
    (二) 咨询重大政策问题的。
    (三) 来信内容能够当即答复的。
    (四) 需要紧急处理的。
    (五) 归口不明,投告无门的。
    (六) 问题涉及两个以上部门需要协调的。
    (七) 有典型指导意义的。
    四、 立案交办
    对来信反映的问题,需要调查处理的,要按照《信访条例》和《黑龙江省查办信访案件工作的规则》办理。
    五、 呈送领导
    (一) 根据来信人反映的问题要按领导同志分工呈送。
    (二) 选择带有普遍性、苗头性、倾向性的信件,采取定期或不定期、单项或综合的方式,编写《来信摘报》报给有关部门或领导同志供参阅和决策。
    (三)对上级领导机关交办的和办信机关认为有典型意义的、问题重大的、疑难的、拖着不查、顶着不办的来信,要向领导请示,按批示及时处理。《要信请示》的内容,包括来信人的自然情况、来信时间、主要内容、有关部门处理情况、初步核实情况、处理政策法律依据和处理建议等。
     五、特殊信件处理
    (一)对五人以上共同署名反映同一问题的联名信,要引起重视,视来信反映内容分别采取交办、转办、发联名信通知单等方式妥善处理。
    (二)对反映紧急情况的来信,要立即向领导报告,并通过电话、电传等方式及时通知有关地区和单位采取措施做好工作。
    (三)对党的现行政策、国家法律和重大措施,抱有严重不满情绪或表示较大异议的信件,应根据来信人的身份和来信内容,及时向领导报告并转交有关部门处理。
    (四)以反对四项基本原则、攻击、谩骂党和国家领导人的反动信件,要及时移送公安部门处理。
    (五)对外国群众团体、外国人、外籍华人、海外华侨和港澳、台胞来信,要及时转交有关部门处理。
    (六)对举报性质的来信,应转交有关部门调查处理,不得将信件交给被举报人或将信件内容告知被举报人。
    (七) 对精神病人或疑似精神病人的来信,要掌握情况、据实处理。
    (八) 对书写外文和少数民族文字、盲文的来信,要及时翻译出来,不能扣压不办。
    (九) 对有重要价值的来信,要复印保存备用。对于内容含糊表述不清的、字迹潦草无法辨认的及反映的问题无具体单位或人物而难以转办的信件,可以暂存。
    (十) 对来信附有各种票据、证件和现款的信件,要转有关单位退还本人,或直接退还本人,回执要妥善保存,备查。
    六、复信
    复信范围。根据来信内容,分别复信:
    (一) 对询问政策的来信,应在考证有关政策后,给予准确的复信答复;
    (二)对群众普遍关心的政策性问题的来信,应做公开解释的,信访部门可会同有关部门撰写稿件,通过报刊、广播、电视等公开宣传、解释;
    (三) 对反映的问题按现行政策解决不了的来信,应复件宣传有关政策,做好疏导工作;
    (四)对已转办或交办给有关部门的来信,应复信告知来信转往去向;
    (五)对问题已有关地区和部门做了正确处理,其要求过高或无理的来信,应复信表明态度,支持有关地区和部门的正确处理,做好思想工作
    (六)对反映涉法问题的来信,应及时将来信退还本人并复信告知应按法律程序办理。
    七、复信要求
    (一)要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由承办单位负责复信。
    (二)要准确掌握来信人反映的主要问题,严格按照政策予以复信。对涉及到有关政策,已公开发表的可援引条文,未公开发表的要注意保守机密,可用“根据有关政策规定”词语复信。
    (三)凡以信访部门名义的复信,除告知来信转住去向的复信处,均应履行审批手续。
    (四)复信内容要观点明确,文字简练、遣词准确、字迹工整。一般不打字,应加盖信访专用章。
    (五)除领导者本人的复信外,一般不要以个人名义复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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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来源: 省残联维权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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