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残疾人逐级上访和分级受理办法
2005-03-25
  第一条 为了保障残疾人合法权益,正确处理残疾人上访问题,依法维护信访秩序,保持社会稳定,根据国务院发布的《信访条例》和《黑龙江省人民群众逐级上访和分级受理办法》,结合我省残联信访工作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接待处理残疾人来访,是各级残联及其负责人的重要工作职责,必须坚持全心全意为残疾人服务的宗旨,分级负责、归口办理,谁主管、谁负责,及时、就地、依法解决问题与思想疏导教育相结合的原则,实事求是地按照法律和政策处理残疾人上访问题。
  第三条 除诉讼、仲裁、行政复议、咨询、批评建议、揭发检举及反映重大紧急情况或须即时处理的上访问题外,都属于逐级受理范围。对不属于逐级上访和分级受理范围问题,按有关程序和规定介绍或建议到有关部门处理。
  第四条 残疾人上访反映问题,应首先向依法有权作出处理决定的问题管辖单位或部门直接提出。
  第五条 残疾人对直接办理单位处理意见不服,必须首先要求原办理单位重新复查。如对原办理单位复查意见仍不服,应在15日之内持《复查意见书》到上一级残联要求复查。
  第六条 残疾人多人反映共同意见、建议和要求,需要采用上访形式的,应当推选不超过5人的代表,按程序逐级上访。
  第七条 在直接办理单位处理时限(所在单位直接办理的30日内,上级交办或转办的90日)内,上访人不得越级访,重复访或多头访。
  第八条 各级残联在处理上访问题时,必须做到热情接待、礼貌待人、恪守职责、秉公办事、查清事实、分清责任,定性准确、结论恰当。
  第九条 各级残联要按照职责权限处理上访问题和答复上访人。要根据上访反映问题的性质、内容、所提要求,以级对问题的处理结论,出具《决理决定书》。
  第十条 对于持《复查意见书》到上级残联要求复查的上访问题,各级残联审查后,如原处理决定正确的,予以维持;原处理决定错误的,应责成原办理单位重新处理,也可直接调查处理,重新作出决定,并将处理结果告知下级残联。
  第十一条 上访问题已经县级(含县级)以上两级残联处理或复查完毕,并出具《处理决定书》或《复查意见书》,上级残联确认处理(复查)决定正确的,不再调查处理,同时对上访人要进行宣传教育,劝其息诉停访。
  第十二条 不按规定程序越级上访人员,上级残联对其只做登记接待、宣传教育,一般不做处理,但对重大紧急问题及基层不宜作出处理的问题除外。
  第十三条 超出本级、本部门职责范围和跨县(市、区)的信访问题,基层残联可介绍上访人到上一级残联协调处理。
  第十四条 属于本部门职责范围的来访问题,应受理而不受理或拖延不办,超过处理来访问题时限,要向上访人说明情况。以各种理由不给上访人出具处理决定或处理意见,对上级残联做出的处理决定、处理意见不服从或顶着不落实,造成越级上访或出现严重后果的,要根据问题的性质和影响程度,依照有关规定,追究有关领导和工作人员的责任。
  第十五条  上访问题已经得到正确处理,上访人仍坚持过高或无理要求,继续缠诉取闹,扰乱机关正常工作秩序,要按照有关规定,交由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黑龙江省残疾人联合会负责解释,由各级残联负责组织实施。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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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来源: 省残联维权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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