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残疾人联合会信访工作制度
2005-03-25

    信访第一目击者报告制度
    残联领导和工作人员对所见到或参与的已经发生和可能发生的重大紧急信访事项和信访信息,应及时报告和处理。首先向主管处长报告,然后向主管理事长及来访者所在地市报告,并有责任全程参与处理。

    信访问题移交制度
    对我会依法应当或者有权做出处理决定的信访事项,应当直接办理;
    对依法应当由上级行政机关做出决定的信访事项,应当及时报送上级行政机关;
    对依法应当由其他行政机关 做出处理决定的信访事项,应当及时转送、转交其他行政机关办理;
    各级残联对直接处理的信访事项,应当自收到之日起30日内办理完毕,对交办的信访事项,应当自收到之日起90日内办结。

    处理结案审核制度
    各级残联应在时限内对审结的案件进行复核,由残联三级领导把关,确保所审案件公正、合理。
  信访人和有关单位对省残联做出的信访事项处理决定,应当遵守、执行;对处理决定不服的,除按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外,要在自收到处理决定书之日起30日内请求原办理机关复查。
    对原办理机关处理决定或者复查意见不服的,信访人可在收到处理决定书或复查意见书之日起30日内请求上一级行政机关复查。

    反馈结果制度
    省残联对于直接办理的信访事项应当在30日内办理完毕,并视情况将办理结果答复信访人;
    省残联对转办的信访事项,应当自收到之日起90日内办结,并可以视情况向转办机关回复办理结果。

    信访人签署意见制度
  信访人对省残联做出处理决定或复查意见无论是否接受,都应表明态度,并写出书面意见。

    错案追究制度
    对因工作失误、处理方法不当、办案错误,造成残疾人多次越级上访、集体上访和重复上访的,按《黑龙江省信访工作领导责任制》的有关规定,应追究当事人及当事领导及主管领导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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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来源: 省残联维权部
主办单位:黑龙江省残疾人联合会信息中心
通信地址:哈尔滨市南岗区黄河路118号
联系电话:0451-82330674    邮编:15009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