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残联系统信访工作首问责任追究制度
2005-03-25

    为深入贯彻“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坚持全心全意为残疾人服务的宗旨,进一步畅通残疾人信访工作渠道,维护残疾人合法权益,根据省信访工作领导小组文件精神,经省残联党组会议研究决定,制定我省残联信访工作首问责任制度。
    一、首问责任人工作责任
  第一目击人:残联领导和工作人员对已经发生和可能发生的重大紧急信访事项和信访信息,应及时汇报和处理。
    第一导访人:残联工作人员要将来访残疾人及时引导到信访接待员处待访,并做好上访残疾人的劝导工作,讲解宣传残疾人保障法和残疾人法规政策等及依法有序上访的有关要求。
    第一接访人:信访工作接待员要本着对组织负责、对社会稳定负责、对上访残疾人负责的精神,不推诿、不应付、不搪塞,认真耐心地听取上访残疾人陈述,详细、准确地做好记录,按《信访条例》等有关条款针对残疾人反映问题的性质及职责权限,及时给予解决和答复。
    第一接信人:各级残联领导和信访工作人员应认真慎重对待上访的每一封来信和反映的每一个内容,属于本级本部门职责范围内信访事项,应在时限内答复或立案处理,对转办、交办的信访事项进行督办落实,跟踪问效。
    第一接话人:信访热线电话做到有话必接,对残疾人所反映问题要有问必答,有事必办。要文明礼貌、态度诚恳、耐心询问、详细登记,绝不能因对方吵闹而挂机,更不能以各种理由不接电话或接而不答,接而不办。对确属合理要求的,能办理的问题要做到急事急办,特事特办,对基层交办和转办的问题,要加强督查,最大限度的为残疾人排忧解难。
    第一接待领导人:残联理事长亲自接待残疾人信访事项应尽可能直接答复上访残疾人,不能直接马上答复的应责成有关人员在规定的时限内调查处理并答复上访残疾人。需协调有关部门办理的,应亲自牵头协调处理此事,职权范围内解决不了的问题,及时向上级领导请示汇报,以便及时给予解决问题。
    二、残疾人信访工作首问责任制度纳入残联工作日程,各级残联部门因没有正确接待处理或工作不到位,致使残疾人越级上访,造成不良社会影响,要按工作环节追究首问责任人的工作责任。
    三、本制度自2002年1月1日起开始实施,各级残联对信访首问责任追究制度的执行,负有检查、指导、督办、考核、通报的职权。

                                 黑龙江省残疾人联合会
                                二00一年十二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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