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残联信访案件督查工作规定
2005-03-25

  依据国务院《信访条例》和省信访办有关规定,结合残疾人信访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一、督办范围
    凡是立案交办要处理结果的信访问题均列入督办范围。
   (一)上级信访机关交办的信访案件;
   (二)本级自立的信访案件;
   (三)领导办案、联合办案,形成办案纪要的信访问题;
   (四)会领导交办的信访事项。
    二、督办形式
    根据案情、办案进度和质量、交办时限、上级的指示要求等情况,分别采取派人、电话、发函、通报、电传、开汇报会等形式进行督办。
  三、基本方法
   (一)对领导指示和上级机关交办的案件随时督办;
   (二)对重大、紧急案件重点督办;
   (三)对案情复杂、涉及面广和政策性强的案件,有关部门共同督办;
   (四)对特定时期、统一交办的案件集中督办;
   (五)对顶着不办和久拖不结的案件通报督办;
   (六)对超期过长,屡催不报的,要函告承办机关,查办。
   (七)对群众集体到省、进京上访后交办的问题跟踪督办;
    四、督办程序
   (一)对立案交办的信访案件,要随时掌握进展情况,一般应在交办函发出10日后,督办落实承办单位;一个月后督办调查进展情况;二个月后督办处理结果。收到结案报告后督办处理意见落实情况。
   (二)对群众到省进京上访一般应在一个月内报处理结果。来访群众返回当地后,一周后督办案件进展情况,半月后督办处理结果。对紧急、特殊、重大的集体上访按议定意见跟踪督办。
   (三)对久拖不结的交办案件,在报衣主管领导同意后,
深入承办单位进行督办或请承办单位到省开汇报会督办。
   (四)由于工作不负责任,推、拖、顶等原因,致使交办案件不能妥善处理按时结案上报,一经查实要给予批评,并限期结案上报。对由此造成严重后果的,要报请会领导和有关部门追究承办单位主要领导的责任。

                                            黑龙江省残疾人联合会
                                             信访工作领导小组

附件:
作者:     来源: 省残联维权部
主办单位:黑龙江省残疾人联合会信息中心
通信地址:哈尔滨市南岗区黄河路118号
联系电话:0451-82330674    邮编:15009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