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实施“国家彩票公益金助学项目”方案(普通高中和高等教育阶段)
2004-04-13

 

  为了使特殊教育普通高中和大专、本科院校就读的贫困残疾学生得到救助,顺利完成学业,依据《国家彩票公益金助学项目实施方案(普通高中和高等教育阶段)》制定本方案。


一、任务目标
在2004年—2006年通过“国家彩票公益金助学项目”的实施,对在特殊教育普通高中和大专、本科院校就读的贫困残疾学生实施救助。


二、受助对象与资助标准
各地特殊教育普通高中贫困在校生(以下简称残疾高中生),每人一次性资助人民币1500元;部分经济困难的当年被普通高等院校或特殊教育学院录取的残疾大专、本科生(以下简称贫困残疾大学生),每人一次性资助人民币2000元,用于补助学生在校的学习、生活费用。
各地新建扩建高中阶段特殊教育学校教学仪器、设备费一次性资助。


三、资金来源
中国残联下拨的国家彩票公益金助学项目专项资金。


四、受助学生条件
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遵守法律和社会公德;遵守校纪、校规,尊敬师长,努力学习;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本人家庭经济困难,人均收入低于当地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线或领取农村社会救济金家庭中的残疾高中生或当年被高校录取的贫困家庭中的残疾大学生优先。


五、受助对象确认办法
1、贫困家庭残疾高中生,本人向学校提出申请,填写《国家彩票公益金助学项目申请表》;当年被高校录取的贫困家庭残疾大学生,本人向户籍所在地县(市、区)残联提出申请,填写《国家彩票公益金助学项目申请表》。
2、申请资助的家庭经济困难的残疾高中生,由学校对其家庭经济状况进行审核,按照分配名额,初定受助学生名单,予以公示后报学校隶属地残联和教育部门共同审批。确定后的受助学生花名册逐级报省残联。
4、申请资助的家庭经济困难的残疾大学生,由县(市、区)残联对其家庭经济状况进行审核,经地(市)残联将申请表报至省残联,省残联按照分配名额审核,予以公示后,确定受助学生名单。
5、受助贫困残疾高中生、大学生每年确认一次。


六、资金分配与发放
1、省残联根据各地每年9月10日前上报的特殊教育普通高中在校生总数;当年被高校录取的残疾大学生总数经审核后上报中国残联,由中国残联最终确定我省当年受助残疾高中生、残疾大学生数量并拨付给助学资金。
2、助学专款每年10月底前由中国残联拨付省残联。专款到帐后省残联即将专款拨到特殊教育普通高中,由学校及时汇入受助贫困残疾高中生帐户;残疾大学生由省残联将助学专款及时汇入由省残联为受助贫困残疾大学生设立的帐户。
3、各地新建扩建高中阶段特殊教育学校教学仪器、设备费一次性资助。由中国残联直接拨付受助特殊教育机构,并抄送省级残联。
4、助学专款不得用于项目工作经费开支,不得与其它项目资金混合使用。


七、工作要求
1、有关项目执行地 (市) 县残联要于每年9月10日前将本地区特殊教育普通高中在校生总数;当年被高校录取的残疾大学生总数报省残联教育就业部。
2、省残联将受助贫困残疾大学生名单通报有关高校(系)及户籍所在地的县级残联。
3、各地残联会同教育部门每年11月底前将高中部分项目执行情况按学年认真填写“国家彩票公益金助学项目执行报告” 报省残联;残疾大学生项目执行情况由省残联按学年认真填写“国家彩票公益金助学项目执行报告”,于每年12月底前,报中国残联教育就业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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