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残疾人事业“十五”计划纲要
2009-03-24
"十五"计划纲要的主要目标和指导原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个五年计划纲要》提出:加强残疾人 事业,帮助残疾人康复、就学和就业,创造残疾人平等参与社会生活的条件 。
  依据国家在这一重要 时期的战略部署,"十五"期间我国残疾人事业发展的主要目标是:
残疾人状况进一步改善。经济发达地区残疾人生活基本达到小康, 欠发达地区稳定解决温饱;残疾人普遍得到康复服务,510万残疾人不同程度地康复 ;努力满足残疾人的教育需求, 义务教育入学率在"九五"基础上有较大的提高;失业登记的残疾人都能得到
  职业指导和培训,就业率达到85%左右;文化生活更加丰富,社会生活参与面扩大;社 会福 利有所提高,保障措施进一步完善。
  残疾人参与社会生活的环境更加文明。全社会弘扬人道主义,发扬 中华民 族传统美德,理解、尊重、关心、帮助残疾人,维护残疾人的尊严和权利,激励残疾人实现 自身价 值;普遍开展志愿者助残,扶残助残更加广泛深入;健全法律法规体系,开展法律服 务和法律援助,维护残疾人合法权益;推行城市道路和建筑物无障碍,发展信息和交流无障 碍。
  为残疾人提供服务的能力增强。社会公众服务业增强为残疾人服务 的意识,拓展服务领域,增加扶持措施,提高服务水平;增强基层为残疾人服务的实力,市 、县 普遍建立残疾人综合服务设施;加强各级残联组织建设,形成一支"人道、廉洁"的残疾 人工作者队伍。
  残疾人素质普遍提高。团结、教育广大残疾人,表彰自强模范,激 励" 自尊、自信、自强、自立"精神;提高广大残疾人科学文化素质和法律意识,增强参与社会 生活能力,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做贡献。
为实现上述主要目标,应遵循以下指导原则:
  ——依法维护残疾人权益,发展残疾人事业。
  ——将残疾人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大局,国家对残疾人事业发展给予支持,经费列 入各级财政预算,不断加大投入,加快发展,为社会发展和稳定服务。
  ——以政府为主导,充分发挥各级政府残疾人工作协调机构的作用,政府各部门将相关残疾 人工作纳入职责范围,各司其职,加强协作,形成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下发展残疾人事业 的工作机制。
  ——坚持社会化工作方式,充分动员社会力量,开发社会资源,鼓励和引导社会各界广泛 支持、参与。
  ——继续贯彻"讲求实效,打好基础"的方针,以保障残疾人基本生活和加强基层工作为重 点,扎扎实实为残疾人办实事。
  ——统筹规划,分类指导。既要有统一目标、基本要求,又要因地制宜、发挥优 势,创造性地开展工作;有条件的地方先走一步,加快发展,起带头示范作用;抓住西部 大开发的机遇,加大西部地区残疾人工作的力度。
  ——发挥各级残疾人组织的作用,提高残疾人工作者队伍的素质,调动广大残疾人自身的能 动性。
"十五"计划纲要的各项任务和主要措施
(一)坚持做好康复工作,帮助残疾人改善功能、提高能力

  绝大多数残疾人通过康复都可以恢复或补偿功能,提高生活自理和社会适应能力。康复是残 疾人工作的永恒主题,必须常抓不懈。"十五"期间,继续实施一批重点工程,使510万 残疾人得到不同程度的康复;进一步完善社会化的训练服务体系,残疾人普遍得到康复服 务;加强预防残疾的宣传教育,强化预防措施,减少残疾发生;加强康复人才的培养,重视 高新科技成果在康复领域的应用;落实各项康复经费,确保任务完成。
  1.组织实施白内障复明手术,年手术量达到40万例以上;加强县级医院眼病治疗能力,就 地 实施白内障复明手术;组派医疗队为边远农村、少数民族地区白内障患者实施复明手 术。
  2.开展低视力康复工作,组织助视器的研制、开发和供应,形成医院眼科、盲校低视力班 、定点眼镜店和患者家庭相互配合的低视力康复工作网络,为10万名低视力者配用助视器。
  3.巩固、完善聋儿康复网络,对8万名聋儿进行听力语言训练;办好家长学校,开展社区家 庭聋儿康复;创办北京听力语言康复技术学院,将聋儿康复师资培训纳入国家教育规划;加强聋儿语训教 学方法研究,提高语训质量,使25 %的受训聋儿进入普通幼儿园和普通小学;推广使用质优价廉的助听器,免费或优惠向接受 语训的贫困聋儿提供。
  4.大力推广"社会化、综合性、开放式"精神病防治康复工作模式,加强政府为主导、有 关部门协作 、社会各界广泛参与的组织管理体系,在4亿人口的地区,对240万重 性精神病患者进行防治康复,达到检出率6‰、监护率90%、显好率60%、社会参与率50%, 肇事率降到05%以下,减少精神残疾发生;为精神病康复者创造就业机会,回归社 会正常生活。
  5.为现有12万麻风畸残者实施矫治手术或配备辅助用具,改善其生命质量;向社会 宣传科学知识,消除畏惧心理,给麻风畸残者关爱与扶助。
  6.加强残疾人用品用具供应工作,重点搞好服务,抓住调查需求、 介绍产品、提供咨询、配置服务等环节,沟通供需,培育、规范销售和装配市场,用品用具 供应量达到250万 件;切实提高假肢、矫形器装配人员的技术、服务水平,建立200个装配供应站,为6万名缺 肢者装配普及型假肢;为肢体残疾人装配矫形器15 万例;加强对用品用具质量的监督与管理;研制开发、推广使用面向贫困残疾人、价廉实用 的普及型用品用具,免费或优惠向贫困需求者提供。
  7.加强社区康复工作,广泛开展康复训练,切实提供康复服务。各级残疾人康复工作办公 室协助政府有关部门 做好组织管理工作,制定规划,明确分工,协调实施;各级康复机构(中心、站、点)、康复协会、综合医院康复科发挥技术指导作用,培训骨干,传授方法,提供服 务;以社区为基础、 家庭为依托,充分发挥幼儿园、学校、福利企事业单位、工疗站、社区服务机构、社区卫生 服务中心、残 疾人活动场所等现有机构、设施、人员的作用,资源共享,形成康复训练服务网络,开展 肢残人功能、智残人能力、盲人行走导向、聋儿听力语言、 助视器配用、精神病防治康复等训练与服务,完成肢残人功能训练12万例,智残人能力 训练8万例。
  8.减少和控制残疾发生,提高人口素质。开展降低出生缺陷的健康教育,建立健全出生 缺陷干预体系;开展产前诊断,完善新生儿疾病筛查制度,降 低出生缺陷发生率,实现残疾儿童早期干预;推行食用盐加碘,为新婚育龄妇女、孕妇、儿 童补碘,预防因缺碘导致智力 残 疾;加强劳动保护、交通安全等工作,努力减少各类致残事故的发生;广泛开展"爱耳日" 、"爱眼日"、"精神卫生日"、"防治碘缺乏病日"等活动;广泛宣传 ,普及残疾预防知识,提高科学与安全意识。
(二)大力发展教育,提高残疾人素质
  残疾人提高自身素质、平等参与社会生活,根本在教育。"十五"期间,大力推广随班 就读,残疾儿童少年义务教育入学率在"九五"基础上有较大提高;积极发展学前教育,特 教学校合理布局;适应劳动力市场需求,大力开展残疾人职业教育。
  1.切实将残疾儿童少年教育纳入义务教育体系,以随班就读为主体,使适龄残疾儿童少年 义务教育入学率在已经通过普及九年义务教育验收的地区达到或接近当地健全儿童少年水平 ,尚未通过普及九年义务教育验收的地区,入学率要有大幅度提高。
  2.统筹规划特殊教育学校建设,发挥中心辐射作用,带动随班就读;兴办特殊教育高中, 稳步发展高中阶段教育;巩固提高残疾人高等教育,鼓励在普通高等院校开设特教专业(班) ;逐步形成学前教育、义务教育、高级中等教育、高等教育相互衔接的残疾人特殊教育体系 。
  3.进一步完善普通高等院校招收残疾考生的政策,进行放宽体检标准的试点,拓宽残 疾学生接受高等教育的渠道,扩大高等院校对残疾人的招生数量。
  4.充分发挥社会普通职业教育机构的作用,完善具有特殊教育手段的残疾人职业教育机构 ,广泛开展残疾人职业教育与培训;在城镇,与就业相结合,提高办学质量和层次;在农村 ,与生产和扶贫相结合,开展中短期实用技术培训;在特殊教育学校试行劳动预备制。
  5.加强师资队伍建设,采取切实措施办好特殊教育师范院校,有计划地在普通 师范 院校开设特殊教育专业或课程,提高师资培养质量;建立师资培训基地,培养一批骨干教 师 ;通过集中办班和巡回指导,提高普通学校特教班和承担随班就读任务教师的教学水平。
  6.各地进一步建立健全助学金制度,将残疾儿童少年义务教育助学金纳入义务教育助学金 体系;对接受高级 中等以上教育的贫困残疾学生,减免有关费用,优先提供助学金和教育贷款;广泛动员社会 力量,资助贫困残疾学生;贯彻《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民政部等部门关于加快实现社会福利 社会化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0〕19号),解决残疾孤儿的教育费用。
  7.在残疾青壮年中扫除文盲;继续完善汉语双拼盲文,推广中国手语和数学 、物理、化学、音乐等专业盲文符号,制定计算机等专业手语词汇;研制蒙古、藏、维吾尔 、哈萨克语盲文;积极探索现代化教学手段在残疾人教育中的应用。
"十五"计划纲要的各项任务和主要措施续(一)
(三)开展服务与培训,推进残疾人就业
 就业是残疾人改善生活状况、提高社会地位、参与社会生活的基础,是实现其人生价值 的关键。"十五"期间,要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劳动保障部等部门关于进 一步做好残疾人 劳动就业工作若干意见的通知》(国办发〔1999〕84号),采取积极的扶持和保护措施,规范 残疾人就业服务体系;加强 残疾人职业培训,使失业登记的残疾人都能得到职业指导和职业培训;就业率达到85%左右 。
  1.多渠道、多层次、多形式促进残疾人就业。 依法全面推行残疾人按比例就业,加大行政执法和监督检查力度,做好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 管工作;制定、完善优惠政策,大力扶持残疾人个体就业和自愿组织起来就业;加快福利企 业改革、改组和改造的步 伐,完善并落实扶持保护政策,将智力残疾人和精神残疾人列入福利企业残疾职工范围计算 比例 ;做好残疾职工稳定就业工作,尽量避免残疾职工失业;扶持农村残疾人参加生产劳动。
  2.健全、完善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为残疾人就业提供全面服务。建立全国残疾人就 业信息网,并与劳动力市场信息网连接,实现资源共享;各级残疾人就业 服务机构要按照劳动保障部门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标准,加强管理,完善职能,根据残疾 人特点,开展规范的职业培训、职业指导、职业介绍等工作,为残疾人提供切实有效的就业 服务。
  3.大力开展职业培训,提高残疾人职业技能。有计划地组织社会各类培训机构,根据 劳动力市场和用人单位的需求,开展残疾人职业培训;根据残疾人特点,举办具备特殊培训 手段和条件的残疾人职业培训机构(班);各级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对在各类培训机构中接受 职业培训且交纳培训费有困难的残疾人酌情予以补助,补助经费从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中支出 ;逐步建立以就业市场预测、职业培训、职业技能鉴定、职业资格证书制度、职业人才成长 激励机制为主要内容 的残疾人职业培训体系;举办残疾人职业技能竞赛,表彰残疾人职业技术能手。
(四)适应社会需求,发展盲人按摩
  按摩是盲人适宜从事的职业,也是社会 日益增长的需求。"十五"期间,盲 人按摩事业要有较大的发展,在培养、培训、就业安置、政策扶持、行业管理等方面加大 力度,以适应社会需求和盲人就业的需要。
  1.加大培训力度,培训盲人按摩人员3.5万名,其中6000名达到医疗按摩水平;依托残疾人职业培训机构和社会职业培训机构,大力培训保健按摩人员;充分发挥中、 高等院校按摩专业的作用,培养医疗按摩人员;编写并提供盲文版和录音版按摩教材。
  2.广开就业渠道,鼓励盲人按摩人员个体从业,依托社区设立盲人按摩站(点),有 按摩科室的医疗机构要依据当地政府规定的残疾人就业比例安排盲人医疗按摩人员就 业;按照国家法律和有关规定,鼓励社会力量开办盲人按摩院(所),盲人按摩院(所)中的按 摩人员应以盲人为主;有按摩业务的服务行业优先录用盲人按摩人员。
  3.给予政策扶持,对接受按摩培训的贫困盲人予以补 贴;对个体从业的盲人按摩 人员,在筹集资金、落实场所、核发执照等方面给予照顾;在社区开办盲人按摩站(点) ,从当地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中给予有偿扶持;对超比例安置盲人从事按摩的医疗 单位给予适当补贴奖励;对盲人按摩院(所)优先核发执照,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在税收上给予 优惠。
  4.完善各级盲人按摩指导机构,制定培训计划,提供所需教材,进行指导协调,实施检查 验收;开展保健按摩师技能鉴定和医疗按摩人员技术职务评聘工作;加强行业管理,规范盲 人按摩市场。
"十五"计划纲要的各项任务和主要措施续(二)
(五)加大力度,做好残疾人扶贫工作
  扶贫是帮助农村贫困残疾人解决温饱、致富奔小康的重要措施。"十五"期间,扶持12 00万农村贫困残疾人参加生产劳动,尚未解决温饱的要尽快解决温饱,基本 解 决温饱的经济收入要稳定提高,处于社会收入低层的要缩小与社会收入平均水平之间的差距 。
  1.将残疾人扶贫纳入政府扶贫计划,统一安排,同步实施;中央和地方财 政部门适当加大用于残疾人扶贫的资金投入。
  2.加大政策扶持力度,安排一定比例的残疾人扶贫贴息贷款 ,继续开展残疾人专项扶贫,提高残疾人扶贫贴息贷款呆帐准备金比例。
  3.继续推行各种行之有效的扶贫方式,积极稳妥地推广小额信贷;广泛动员社会力量,对 贫困残疾人开展帮包带扶。
  4.大力开展以实用技术为主的培训,提高贫困残疾人的劳动技能;紧密结合康复训练 ,增强贫困残疾人参加生产劳动的能力。
  5.完善农村残疾人服务社职能,与农村社会化服务体系密切结合,为农村贫困残疾人参 加农业生产劳动提供及时有效的服务。地方根据残疾人服务社工作需要,落实工作经费。
(六)切实将残疾人纳入社会保障体系,保障残疾人基本生活
  在国家社会保障制度不断完善过程中,要不失时机地大力推进残疾人社会保障工作。
  1.对不适合参加生产劳动、无法定扶养义务人或虽有法定扶养义务人但扶养义务人无扶养 能力、无生活来源的残疾人,按照规定予以供养、救济。
  2.进一步完善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切实将符合条件的残疾人纳入其中;在农村继 续实行对贫困残疾人的救济、扶助政策,保障其基本生活。
  3.有条件的地方,适当提高残疾人的生活保障水平。 4.城镇残疾职工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并按国家规定享受基本养老、医疗 及失业、工伤等保险待遇;个体就业和自愿组织起来就业的残疾人按各省、自治区、直辖市 人民政府规定参加社会保险; 建立和完善社会医疗救助和社会救济救助等制度,帮助解决无业贫困残疾人的基本医疗和基 本养老问题。
  5.加强残疾人社会福利机构建设和管理;"春蕾计划"、"幸福工程"、"青年志愿者行 动"等社 会救助活动切实将残疾人纳入其中;民办公助,鼓励社会力量兴办重度残疾人寄养机构。
(七)广泛开展文化体育活动,丰富残疾人生活
  进一步活跃残疾人群众性 文化、体育生活,科学健身,愉悦身心,提高素质;发挥残疾人艺术、体育的特殊作用,展 示残疾人的才华, 增进理解与沟通;公共文化机构努力满足残疾人的需求,为残疾人提供丰富的精神食粮。
  1.公共文化机构为残疾人提供服务。
  各类公共文化活动吸纳残疾人参加,场所普 遍对残疾人开放,并提供特别服务和优惠;公共图书馆要积极开展盲文及盲人有声读物借阅 服务,省级以上图书馆设立盲文及盲人有声读物 馆(室);加大盲文出版和残疾人特殊需要的 图书、音像、报刊出版的政策、资金 扶持力度,为残疾人提供更多更好的各类读物。
  2.广泛开展群众性文化体育活动。城市社区、农村乡镇、特殊教育学校、福利企事业单位 和残疾人组织 根据各类残疾人的特点, 开展残健融合、形式多样、健康有益的文化、艺术、健身、娱乐等自娱性活动,吸引残疾人 参加。 经常参加体育健身活动的残疾人达到10%,参加特奥运动的智力残疾人由5万增加到50万。
  3.发展残疾人特殊艺术。
  培养特殊艺术人才,发挥特殊艺术委员会的作用,办好残疾人艺术团,参与国内外演出和交 流;组织好全国残疾人艺术汇演和特教学校学生艺术调 演。
  4.提高残疾人体育运动水平。各级体育行政部门加强对残疾人体育的指导和 扶持,充分发挥各级残疾人体育协会的作用;建立残疾人运动员多级培养体系,体育院校有 计划地招收、培养残疾学生,有条件的少年体校着力培养一批残疾少年运动员;形成一支专 职和兼职相结合的教练员、裁判员和医学分级人员队伍,达 到国际认证水平;建设好中国残疾人体育艺术培训基地,设立依托现有场馆和体育训练中心 的全国残疾人体育训练基地,各地区根据残疾人运动特点,改造一部分现有的体育训练中心 和体育场馆,为残疾人提供必要的体育训练场所。
  办好第六届全国残疾人运动会、第三届全国特奥运动会,组织参加第八届远南残疾人运动会 、第十二届残疾人奥运会等重大体育赛事,争取优异成绩。
"十五"计划纲要的各项任务和主要措施续(三)
(八)营造文明进步的社会环境,促进残疾人平等参与社会生活
  倡导理解、尊重、关心、帮助残疾人,树立文明进步的社会风尚。
  1.大力弘扬人道主义,宣传现代文明社会的残疾人观;在中小学思想品德教育课程中,增 加人道主义、自强与助残等内容。
  2.倡导助残为荣的社会公德,把开展扶残助残活动纳入精神文明建设;"文明城市 "、"文明社区"、"文明村镇"、"文明单位"评选标准要有扶残助残的具体要求。
  3.营造有利于残疾人事业发展的舆论环境。发挥残疾人事业新闻宣传促进会的作用, 宣传文化 、新闻出版等单位要积极宣传党和政府的有关政策,宣传党和政府对残疾人的关心,努力反 映残疾人生活和残疾人事业的发展;省会 城市及有条件的中等城市电视台争取开办手语新闻节目,广播电台争取开办残疾人专 题节目,社会综合性报刊开辟有关残疾人内容的栏目;评选"奋发文明进步奖"和"残疾人 事业好新闻奖"。
  4.在全社会大力开展扶残助残活动。认真组织"全国助残日"、"国际残疾人日"等活动 ;广泛开展" 志愿者助残"、"红领巾助残"、"文化助残"、"科技助残"、"法律助残"等活动。
(九)积极推行无障碍建设
  无障碍环境是残疾人参与社会生活的基本条件,也是方便老年人、妇女、儿童和其他社会成 员 的重要措施?quot;十五"期间,积极推行城市道路和建筑物无障碍,发展信息和交流无障碍 。
  1.在新建、改建城市道路、交通设施、重要公共建筑物、居住区以及住宅时,要认真执行 《城市道路和建筑物无障碍设计规范》和其他有关方便残疾人使用的强制性标准。规划、设 计、施工、监理等单位要切实负起责任,保证工程建设中有关方便残疾人使用的强制性标准 落到实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民政部门和残联等要切实加强监管力度。城市现有道路 、重要公共建筑物和住宅等应按《城市道路和建筑物无障碍设计规范》的要求,逐步改造, 以满足残疾人、老年人的需要。
  在小城镇建设中,应积极推行道路和建筑物的无障碍建设。抓紧制定《特殊教育学校建筑 设计规范》。
  2.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组织有关部门,推动民用机场航站楼、火车站、码头和城市地 铁、轻轨等公共交通设施的无障碍建设。飞机、地铁、公共汽车等公共交通工具应提高无障 碍设备配置水平,并提供相应服务。
  3.发展信息和交流无障碍。电视新闻、电影、电视剧逐步加配字幕;服务行业人员学习、 掌握基本手语;研制、推广适合盲人、聋人使用的通讯设备。
  4.加强无障碍建设的宣传,做好无障碍设施的维护、管理工作,开展无障碍建设示范城、 示范区活动。
(十)加强社区残疾人工作,为残疾人提供切实服务
广大残疾人生活在社区,社区是为残疾人提供服务最直接的工作层面。认真贯 彻落实民政部等14个部门联合制定的《关于加强社区残疾人工作的意见》,加强组织领导, 将残疾人工作纳入社区建设;充分利用社区资源,切实为残疾人提供服务;认真总结经验, 不断提高社区残疾人工作水平。
  1.地方各级政府在规划和部署社区建设工作时,要将残疾人工作列入总体规划,纳入 社区 建设的内容;社区建设协调领导机构要吸收同级残联为成员单位;社区居民委员会要充分发 挥残疾人协会的作用。
  2.资源共享,融为一体,社区各类服务机构、设施开辟适合的活动场地和服务项目, 配置适宜残疾人使用的设备、器具,满足残疾人的需求。
  3.社区居民委员会要组织做好为残疾人服务的工作:积极开展以家庭康复训练为重点 的社 区康复;协助落实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等社会保障政策,保障残疾人基本生活;在社区服 务网点为残疾人就业提供 机会;组织志愿者为残疾人提供生活、就医、家政、子女教育等帮扶服务,帮助解决实际困 难;鼓励、帮助残疾人参加社区群众文体活动;为残疾人提供 无障碍社区环境。
  4.社区残疾人协会要密切联系残疾人,维 护残疾人权益,反映残疾人意见和需求,协助社区居民委员会为残疾人提供切实服务。
  5.各级残联要积极参与社区建设,与有关部门密切配合,加强对社区残疾人协会的指导, 认真组织实施各项具体措施;重点抓好在60个市辖区开展的示范社区工作,及时总结推 广经验;做好社区残疾 人工作者和社区康复员的骨干培训工作。
"十五"计划纲要的各项任务和主要措施续(四)
(十一)加强法制建设,维护残疾人权益
  进一步完善残疾人事业法律 法规体系;依法行政,加大执法检查力度;广泛开展残疾人法律服务和法律援助;深入进行 法制宣传。
  1.制定残疾人就业条例、残疾人康复实施办法和保障盲人行路安全规定等法规;推动制定 统一的伤残评定标准,为伤残鉴定、保险、救济等提供依据;相关法律、法规的制定、修订 要将保护残疾人合法权益的内容纳入其中;农村税费改革后,继续对贫困残疾人 实施减免农业税的优惠政策;继续对残疾人专用品实施免征进口税收的优惠政策;县、乡普 遍制定扶助残疾人的规定,村(居)民公约中有扶残助残的内容。
  2.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加大残疾人保障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执法力度,开展执法检查,各 级政府残疾人工作协调委员会组织有关职能部门进行专项检查。
  3.各类法律服务机构和各级法律援助中心为残疾人提供优先、优质、优惠的法律服务和法 律援助,做好残疾人权益维护工作;政府应安排适当的资金用于法律援助, 鼓励社会各界自愿捐助资金用于法律援助 ;在基层法律服务和法律援助机构、企事业单位、社区设立 维护残疾人合法权益的示范岗。
  4.继续将残疾人保障法纳入国家普法规划,深入开展法制宣传教育,增强残疾人的法制观 念,提高全社会依法维护残疾人权益的意识。打击针对残疾人的犯罪活动。
(十二)加强残疾人组织建设,履行"代表、服务、管理"职能
  以基层为重点,进一步完善组织体系,提高干部队伍 素质,增强为残疾人服务的能力;活跃专门协会工作,密切联系广大残疾人;团结、教育残 疾人,激励残疾人的奋发进取精神,增强其参与社会生活的能力。
  1.进一步加强残疾人工作与残联建设,做好 各级残联机构改革工作,巩固、完善组织体系,提高工作效率;县级和乡镇、街道残联 按照国务院残疾人工作协调委员会《关于加强基层残联建设的决定》要求,完善机构,健全 机制,增强活力,提高效能。
  2.做好残联领导干部的培养、教育、选拔 工作,把各级残联领导班子建设成为"为公、勤政、团结、廉洁"的领导集体;重视干部的 年轻化;加速选拔优 秀残疾人进入领导班子。
  3.制定实施全国残联系统干部培训计划,五年内分级分批使所有干部 都得到较为系统的培训,提高政治素质和业务能力,造就一支热爱残疾人事业、恪守"人道 、廉洁"职业道德、全心全意为残疾人服务的队伍。加大对残疾人干部的培养、培训力度, 建立优秀残疾人人才库,选拔更多的优秀残疾人从事残疾人工作。
  4.省级以上残联要充分发挥评议委员会的监督咨询作用。
  5.加快建立、完善专门协会组织,大中城市区级 以上残联都要建立专门协会,县(市)残联从实际出发逐步建立协会组织,密切联系残疾人, 反映他们 的需求,积极组织各种活动,活跃残疾人生活。各级 残联要重视专门协会工作,给予必要的经费、场所保障。
  6.动员社会力量开展志愿者助残,进行需求与资源 调查,在志愿者和残疾人之间牵线搭桥;宣传、表彰志愿者助残先进事迹;逐步建立志愿者 助残激励机制。
  7.在残疾人中广泛开展自强活动,引导广大残疾人乐观进取、热爱生活、崇尚科学、自强 自立,各行各业在奖励表彰工作中要充分考虑钻研科技、勤劳致富、爱岗敬业等富有时代精 神的优秀残疾人代表。
  8.做好信访工作,倾听残疾人呼声,维护残疾人权益,为稳定大局服务。
  9.做好残疾人证的发放、管理工作。 10.各级政府、组织人事部门要关心残联干部,重视对他们的培养教育;促进其他部门与残 联之间的干部交流,保持活力;表彰先进残疾人工作者。
"十五"计划纲要的各项任务和主要措施续(五)
(十三)加大综合服务设施建设力度,增强为残疾人服务的能力
  各级政府要加大 投入,切实改变基层基础设施匮乏、服务能力薄弱、残疾人难以得到服务的状况。
  1.市、县要积极创造条件,建设残疾人综合服务设施,切实为残疾人提供服务。
  2.综合服务设施要根据残疾人的需要,综合利用场所,开展康复训练、聋儿语训、就业服 务、用品用具服务及文体娱乐等活动,规范管理,办成残疾人之家。
  3.残疾人综合服务设施建设,以地方投资为主,地方政府在残疾人综合服务设施立项、建 设用地等方面按照有关规定给予优惠。
(十四)抓住机遇,加快西部地区残疾人事业的发展
  国家实施西部大开发战略为残疾人事业的发展带来新的机遇。西部地区残疾人工作要抓住 机遇,乘势而上,借势发展。
  1.加快西部地区残疾人事业发展,既要有紧迫感,又要从实际出发,积极进取,量力而行 , 立足当前,着眼长远,把发扬自力更生精神与争取各方支持结合起来,扎实工作,务求实效 。
  2.根据西部地区广大残疾人的实际状况和迫切需求,统筹规划,突出重点,分步实施。当 前和 今后一段时期,特别要抓好关系到残疾人基本生存的扶贫、康复、教育、就业等各项工作, 加强为残疾人提供服务的能力,力争"十五"期间取得突破性进展。
  3.加大政策支持,增加资金投入。对西部地区残疾人工作进行分类指导,在安排中央财政 补贴、残疾人专项扶贫贷款时给予适当倾斜,增加基 础设施建设投入。海内外的援助、支持项目,凡适合西部地区的,优先安排,并在项目 责任制、资金运作、监督管理等方面加强指导。
  4.将残疾人工作纳入东西部协作与对口支援工作中。有计划、分步骤地支持、组织东部残 联选派干部到西部 帮助工作,西部残联输送干部到东部挂职锻炼,开阔眼界,转变观念,互相学习,取长补短 。东部有条件的地方,积极提供资金、设备等方面的支持。
(十五)建立信息网络,为残疾人事业提供现代化服务
  基本实现残联系统办公自动化和信息网络化,建设公众信息网和残疾人事业数据库,为残疾人事业 和残疾人提供服务。
  1. 按照国家信息网络建设的总体规划,充分利用国家现有信息网络资源,发展中国残联和 省级残联间高速、统一、 稳定的专用业务网;有条件的省份应努力将网络向市(地)、县级残联延伸。
  2. 完善中国残联公众信息网,发挥中心网站宣传、沟通、联系和服务的功能;省级残联建 立公众信息网站,立足本地残疾人事业提供服务。
  3. 以现行办公体制为基础,依托网络建立中国残联办公自动化系统;建立健全统计指标体 系,在市(地)和有条件的县,运用电子方式完成统计数据的传输与汇总;组织开发主要业 务领域数据库。
  4. 建立与政府及横向业务部门之间的网络联系,通过网络报送数据、传输政务信息。
  5.配备热爱残疾人事业、掌握现代信息技术和熟悉残联业务的专职人员;制定多层 次计算机知识普及教育和培训计划,逐步提高残联系统整体运用现代化办公手段的能力。
(十六)开展国际交流与合作
  配合国家外事工作大局,积极开展国际交流与合作,扩大我国残疾人事业在国际上的 影响和作用。
  1.加强残疾人事业的对外宣传,展示我国社会的文明进步和人权保障成就。
  2.加强与联合国有关机构、国际残疾人组织和各国残疾人组织的多边、双边和地域性交流 与合作,借鉴国外先进经验,引进资金和技术。同时做好对外援助。
  3.积极参与国际残疾人事务,发挥中国残联在联合国经社理事会特别咨商地位的作用, 推动制定残疾人权利国际公约,总结"亚太残疾人十年",倡导新的行动。
  残疾人事业是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重要组成部分。残疾人事业崇高而艰巨,任重 而道 远。各级政府要高度重视残疾人工作,进一步加强领导,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努力改善 残疾人状况。全社会都要伸出友爱之手,理解、尊重、关心、帮助残疾人,支持残疾人事业 。各级残疾人联合会要密切联系残疾人,协助政府,依靠社会力量,认真做好残疾人工作, 为国分忧,为残疾人解难。广大残疾人要热爱生活,乐观进取,自尊、自信、自强、自立, 积极投身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的伟大实践。
  让我们高举邓小平理论的伟大旗帜,紧密地团结在以江泽民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周围,按照 "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要求,为祖国的繁荣昌盛,为实现残疾人"平等·参与·共享"的 崇高目标而努力奋斗!
中国残疾人事业“十五”计划纲要配套实施方案
白内障复明"十五"实施方案
一、背 景
  ——我国视力残疾,白内障为首要致盲因素,每年新增白内障患者约40万人。
  ——"九五"期间,全国各级白内障复明机构和医疗队完成手术186万例,人工晶体植入率达40%,复明数量、质量明显提高。为使更多的白内障患者早日复明,依据《中国残疾人事业"十五"计划纲要》,制定本方案。
二、任务目标
  完成200万例白内障复明手术,人工晶体植入率达60%。
三、主要措施
  1.在城市,复明中心和医院眼科为具备手术指征的白内障患者施行复明手术。残疾人康复工作办公室和残联重点组织好无医疗保险的白内障患者以及自费的贫困患者就地、就近接受复明手术,人工晶体植入率
不低于70%。
  2.地方卫生部门和残联重点组织好县以下地区的白内障复明工作,摸清白内障患者底数,有计划地组织白内障患者施行复明手术,人工晶体植入率不低于50%。
  3.加强县级医院眼科建设,提高诊疗水平,就地实施白内障复明手术。
  4.对于边远、贫困、高发、技术力量薄弱地区,由全国和省残疾人康复工作办公室组派医疗队巡回手术,人工晶体植入率不低于70%。
  5.凡享受公费、劳保、医疗保险、统筹医疗的患者,由所在单位按规定报销;对贫困患者,在施行白内障复明手术时,由当地按困难程度给予适当补助或减、免手术费用。


  四、经 费
  1.中央经费:国家对白内障复明手术工作给予补贴,主要用于组织协调、 组派医疗队、贫困患者补助等。
  2.地方经费:地方政府依据任务指标和贫困患者补助需求,投入专项经费,数额不低于中央经费。除财政拨款外,还应多渠道筹措资金。主要用于调查摸底、组织病员、组派医疗队、贫困患者补助等。 
  五、检查统计
  1.检 查
  2003年进行白内障复明工作中期检查;2005年进行全面检查验收。
  2.统 计
  按照中国残疾人事业统计报表的要求,上报统计报表。
附件:全国白内障复明手术"十五"任务分配表
全国白内障复明手术"十五"任务分配表
地 区 任务数(万例)
北 京 1.6
天 津 1.6
河 北 10.05 
山 西 5.3 
内蒙古 4 
辽 宁 6.15 
吉 林 4.95 
黑龙江 3.552 
上 海 1.6 
江 苏 12 
浙 江 12 
安 徽 10.4 
福 建 6.55 
江 西 6.3 
山 东 16.65 
河 南 16.7
湖 北 9.75
湖 南 8.1
地 区 任务数(万例)
广 东 14.25
广 西 7.2
海 南 0.7
重 庆 2.65
四 川 12.1
贵 州 3.05
云 南 8
西 藏 1.1
陕 西 4.9
甘 肃 3
青 海 0.95
宁 夏 0.7
新 疆 3.4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 0.6
黑龙江农垦总局 0.148
合 计 200


  低视力康复“十五”实施方案
一、背景
--我国有低视力者约500万,其中60 岁以上的老年人占67%。随着我国人口老龄化,低视力者数量将会进一步增加。
--1991年,我国将低视力康复工作纳入《中国残疾人事业“八五”计划纲要》。十年来, 通过设立低视力康复部、培训人员、开发供应助视器具、宣传普及知识等措施,已为14万余名低视力者配用助视器。
--目前,公众对低视力康复的基本知识了解甚少,对低视力康复的重要性认识不足;我国低视力康复技术水平和服务能力尚不能满足低视力者的需要。
 为使更多的低视力者早日康复,依据《中国残疾人事业“十五”计划纲要》,制定本方案。
二、任务目标
--为10万名低视力者配用助视器,开展视功能训练。
--培训2万名低视力儿童家长,开展家庭康复训练。
三、主要措施
1.各司其职,形成协调运作机制
--卫生部门将低视力康复工作纳入医院眼科工作范畴,明确眼科医生在低视力康复工作中的职责,并对他们进行培训。
--教育部门积极开展低视力分类教学和家长培训工作。
--国家经贸委将助视器验配工作纳入眼镜行业工作范围,在大中城市的眼镜店开展低视力验光配镜、助视器销售及售后服务工作;培训验光及配镜技术人员。
--残联做好协调、服务和宣传工作。
2.加强服务管理,形成工作网络
--医院眼科加强市级(含县级市)医院眼科建设,培养从事低视力康复工作的专业人员,逐步达到全国每个市(含县级市)至少有一所医院眼科能开展低视力康复工作。开展低视力检查诊断、助视器验配、训练指导及随访等工作;不具备助视器验配条件的医院眼科,介绍低视力者到定点眼镜店配用助视器。
--定点眼镜店全国每个大中城市至少设立一个定点眼镜店,开设助视器销售专柜,为低视力者提供验光、配镜和助视器使用训练服务。
--盲校在低视力儿童较集中的盲校,开展低视力分类教学、视功能训练、家长培训,并向社会提供咨询服务。 
--家庭接受培训的家长,在家庭对低视力儿童进行视功能训练和助视器使用训练。
--各地残联协调有关部门抓好低视力康复网络建设;组织和介绍低视力者进行检查诊断、配用助视器及训练;协助学校和社区,做好家长培训和家庭训练工作。
3.培训技术骨干
采取逐级培训的方式,为各地培训眼科、低视力验光配镜技术骨干。
4.宣传普及知识各级残联和有关部门在广播电台或电视台举办低视力康复知识讲座,编写科普读物,制作并发放宣传画、宣传折页、录像带、录音带和公益广告等,多渠道多形式地广泛开展低视力康复宣传活动。
四、经费 
1.中央经费:国家对低视力康复工作给予补贴,主要用于贫困低视力者补贴、人员培训等。
2.地方经费:地方政府依据任务指标和贫困低视力者补贴需求,投入专项康复经费,数额不低于中央经费。广泛动员社会力量,多渠道筹措资金。地方经费主要用于组织协调、宣传教育、人员培训、调查摸底、病员组织、贫困低视力者补贴等。
3.低视力者康复费用:低视力者检查诊断、配购助视器和进行功能训练费用,由本人承担。各地民政部门、卫生部门、残联酌情对贫困者给予适当补贴。
五、检查、统计
1.检查
2003年进行低视力康复工作中期检查;2005年进行全面检查验收。
2.统计
按照中国残疾人事业统计报表的要求,上报统计报表。
附件:全国低视力康复“十五”任务分配表
全国低视力康复“十五”任务分配表
地  区 配用助视器(名) 家长培训
北京 1500 300
天津 1000 200
河北 5000 1000
山西 5000 1000
内蒙古 2000 400
辽宁 4500 900
吉林 3500 700
黑龙江 3360 672
上海 1500 300
江苏 6000 1200
浙江 5000 1000
安徽 6000 1200
福建 3500 700
江西 4000 800
山东 5000 1000
河南 6000 1200
湖北 5000 1000
湖南 5000 1000
广东 5000 1000
广西 2000 400
湖南 1000 200
重庆 1000 200
四川 5300 1060
贵州 2000 400
云南 2000 400
西藏 200 40
陕西 3000 600
甘肃 2500 500
青海 1000 200
宁夏 1000 200
新疆 850 170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 150 30
黑龙江农垦总局 140 28
合计 100000 20000
聋儿康复“十五”实施方案
我国现有7岁以下聋儿约80万,每年新产生聋儿3万余名。大多数聋儿尚有残余听力,可以通过听力语言训练得到康复,开口说话。
  到2000年底,全国已对146万名聋儿进行了听力语言训练,入普幼普小率达到194%,基本形成了以聋儿康复中心为指导、语训部为骨干、语训班为基础、社区家庭训练为依托的中国聋儿康复工作体系。但是,目前的康复能力与聋儿实际需求相比,仍然存在较大差距。
  为使我国聋儿康复事业持续发展,使更多聋儿得到康复,依据《中国残疾人事业“十五”计划纲要》制定本方案。
  一、任务目标
--对8万名聋儿进行听力语言训练,经过训练的聋儿进入普幼普小率达25%以上。
--培养500名具有高等专业技术水平的聋儿语训教师;培训1000名各类专业人员。
--培训8万名聋儿家长。
  
  二、主要措施
1.加强组织管理
--全国残疾人康复工作办公室对聋儿康复工作进行宏观管理,协调国家有关部门制定相应政策,审定任务指标、工作计划和经费预算,组织考核验收。全国残疾人康复工作办公室聋儿康复协调组承担日常管理工作,制定计划,组织实施,定期考核。
--地方各级残疾人康复工作办公室负责制定本地聋儿康复工作计划,组织实施,并考核验收。
2.完善各级聋儿康复机构
--中国聋儿康复研究中心发挥全国聋儿康复工作的技术资源中心和行业管理作用,开展耳聋预防、听力筛查、助听器选配、聋儿听力语言训练、专业人员培训、新设备开发、教具学具研制、咨询服务、康复技术与方法的研究;收集、分析助听器质量信息,为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提供咨询和建议。
--省聋儿康复中心除本身开展聋儿听力语言训练外,要直接参与本省聋儿康复工作的组织实施,指导基层聋儿康复机构进行业务建设,不断提高聋儿康复质量。
--语训部主要承担本地区聋儿听力语言训练和社区家庭聋儿康复的指导工作。要有专业技术人员和固定场所,具备聋儿康复评估、听觉语言训练和社区家庭指导等业务功能。 
--县(市)残疾人综合服务设施要开展聋儿康复工作,培训社区指导教师,指导聋儿家庭康复训练。
--在有条件的特殊教育学校、幼儿园、儿童福利院等机构开办聋儿语训班,使聋儿能够就地就近得到康复训练。
3.培训聋儿家长,开展家庭训练
各级聋儿康复机构都要承担培训聋儿家长的任务,定期举办培训班,不断提高家长的康复训练技能,指导家庭康复训练。
4.培养专业人员
--将聋儿语训师资培养纳入国家教育规划,办好北京听力语言康复技术学院,面向基层培养500名面向基层的聋儿语训教师。
--做好聋儿康复专业人员继续教育工作。举办专项技能培训班和专题讲座,进行聋儿康复新技术培训;加强聋儿语训教学方法研究,使聋儿康复专业人员不断更新知识,提高业务素质。
--各地要继续认真落实聋儿康复专业人员的编制,按照特殊教育的有关规定,为专业人员发放特教津贴。将专业人员职称晋升纳入特教、幼教、卫生和工程等相应的职称系列,合理解决,稳定队伍。
5.开展新生儿听力筛查及早期干预
  各省卫生、教育、民政、妇联、计生、残联等部门联合发文,把新生儿听力筛查列入新生儿疾病筛查项目;筛查结果及时报告卫生行政部门及残疾人康复工作办公室;组织康复人员对聋儿采取早期干预措施。
6.资助贫困聋儿配戴助听器
--动员社会力量,开展“听力助残”助听器供应服务工作,为贫困聋儿提供质优价廉的助听器,由各省聋儿康复中心组织验配。
--依靠政府,建立贫困聋儿救助基金,重点资助西部地区及其它不发达地区农村贫困聋儿配戴助听器。各省残疾人康复工作办公室做好贫困聋儿摸底调查及审核工作,由全国聋儿康复协调组办公室组织实施。
7.编写康复教材,普及耳聋预防知识
--结合聋儿康复实际需求,组织开发聋儿急需的教具、学具及评估用具。
--组织有关专家编写教材,制作教学音像制品。
--为已注册的聋儿康复机构配置必要的聋儿康复评估用具及训练指导教材。
--加强对耳毒性药品的管理,大力宣传合理用药,减少药物性耳聋的发生。
--组织好“爱耳日”活动,开展耳聋预防宣传,提高公众听力保健及防聋意识,减少听力言语残疾的发生。
8.后续教育
--各级残联和教育机构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和教育部颁发的《关于开展残疾儿童少年随班就读的施行办法》规定,保证经过康复训练的聋儿进入普通学校随班就读。
--普通幼儿园和普通小学要根据聋儿的特点,提供必要的教学用具,采取适宜的方法和多种方式对聋儿进行听力语言的后续训练,巩固康复效果,提高康复质量。
--各级聋儿康复机构要与进入普通幼儿园、普通小学或聋校的聋儿及其家庭、教师建立双向联系,进行技术协作,配合教学,跟踪评价聋儿的康复效果。
三、经费
1.中央经费:主要用于专业人员培训、设备器具购置、业务工作开展及全国聋儿康复工作的组织实施。
2.地方经费:地方各级政府要将聋儿康复专项经费纳入地方财政预算。地方经费主要用于机构建设、人员工资、设备购置及贫困聋儿补助等方面。
3.助听器购置费由聋儿家庭承担,对于有一定困难的聋儿,可享受“听力助残”助听器,给予帮助,确属特困的聋儿由贫困聋儿救助基金资助,解决助听器,并按规定享受儿童入托补助等其它待遇。
四、检查、统计
1.检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残疾人康复工作办公室,每年要组织专家依据《省聋儿康复中心建设与发展规划》和《语训部工作职能标准》,对省聋儿康复中心、语训部进行自查。
  2003年,对各省聋儿康复工作进行中期检查;2005年下半年,进行全面检查验收。
2.统计
  按照中国残疾人事业统计报表的要求上报统计报表。
附件:全国聋儿康复“十五”任务分配表
全国聋儿康复“十五”任务分配表 
地区 聋儿康复训练任务数(名) “听力助残”助听器供应数(台) 聋儿家长培训任务数(名) 语训师资大专生培养任务数(人)
北京 715 360 715 5
天津 585 290 585 5
河北 4515 2255 4515 25
山西 2215 1105 2215 15
内蒙古 1685 845 1685 11
辽宁 2715 1355 2715 17
吉林 1685 845 1685 11
黑龙江 1995 1000 1995 12
上海 575 285 575 5
江苏 3965 1980 3965 20
浙江 2925 1465 2925 19
安徽 4010 2005 4010 22
福建 1985 990 1985 13
江西 2605 1305 2605 16
山东 7010 3505 7010 37
河南 7510 3755 7510 37
湖北 4210 2105 4210 26
湖南 5010 2505 5010 26
广东 3965 1980 3965 25
广西 2515 1260 2515 15
海南 425 210 425 5
重庆 1335 670 1335 10
四川 4810 2405 4810 30
贵州 2410 1205 2410 18
云南 3010 1505 3010 20
西藏 85 40 85 4
陕西 3010 1510 3010 25
精神病防治康复“十五”实施方案
一、背景
--我国精神病患病率呈上升趋势,世界上前十种致残的主要疾病中有五种与精神疾病有关。目前,我国有重性精神病患者约1600万人。
--“九五”期间,卫生部、公安部、民政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共同在覆盖2亿人口的243个市、县,开展社会化、综合性、开放式的精神病防治康复工作,取得显著成效:对122万名重性精神病患者进行综合防治康复,监护率达930%、显好率达716%、社会参与率627%,肇事率下降到021%,解除关锁3万多人,救济贫困精神病患者13万多人。
 为进一步做好精神病防治康复工作,依据《中国残疾人事业“十五”计划纲要》,制定本方案。
二、任务目标
--在覆盖4亿人口的500个市、县,对240万重性精神病患者开展社会化、综合性、开放式精神病防治康复工作。
--已开展精防康复工作市(县),精神病患者监护率达到95%、显好率65%、社会参与率55%,肇事率下降到02%以下。
--新开展精防康复工作市(县),精神病患者监护率达到90%、显好率60%、社会参与率50%,肇事率下降到05%以下。
三、主要措施
1.大力推广“社会化、综合性、开放式”精神病防治康复工作模式
--各级政府将精神病防治康复工作纳入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建立社会化工作体系。
--加强政府为主导,卫生、民政、公安、计划、财政、劳动与社会保障、教育、残联等相关部门协作,社会各界广泛参与的组织管理体系;充分利用社会资源,完善技术指导网络和治疗康复系统,发挥其作用。
--遵循尽可能使精神病患者就近接受治疗、康复的原则,采取药物治疗、心理疏导、工疗、农疗、娱疗、体疗和生活自理、职业技能、社会适应能力训练、社会服务等综合防治康复措施。
--对精神病患者实行开放式管理,解除关锁与禁锢,不采取非治疗性约束,促进精神病患者的康复,减少精神残疾的发生,帮助其回归社会正常生活。
2.加强规范化管理,实行分类指导  
  按照规范的程序、方法开展工作用统一标准对精神病防治康复工作进行长期科学的评估与监控。已开展精防康复工作的市(县),着重提高工作质量和精神病患者治疗康复效果,保证精神病患者得到基本的康复医疗服务;新开展精防康复工作市(县),建立社会化工作体系,完成摸底调查、建档立卡,落实治疗、康复措施。
3.培训基层精防康复工作人员
  使用全国基层精防康复工作人员统一培训教材,对从事精神病防治康复工作的管理人员、精防医生、康复人员、志愿工作者及家属进行培训,增强基层精神病防治康复专业服务能力。
4.解决基本治疗康复费用
  对参加保险的患精神病的职工提供基本医疗保障;对承担治疗康复费用有困难的患者给予适当补助;对贫困精神病患者减免医药费;对需住院的贫困精神病患者住院费用采取分级负担的办法予以解决;保证肇事肇祸、关锁精神病患者的生活、治疗费用;家庭病床和社区治疗康复费用,按基本医疗保险的有关规定支付。
5.创造劳动就业条件
  将精神残疾者纳入福利企业残疾职工和残疾人按比例就业范围,享受国家有关优惠政策;对精神病康复者进行职业技能培训,提供职业介绍、就业指导,促进精神病康复者进入工(农)疗站、福利企业或社会就业;大力扶持工(农)疗站的建设,对工疗产品的供应与销售要给予优惠政策;对农村贫困精神病患者进行劳动技能培训,帮助他们提高劳动生产能力,改善贫困状况。
6.宣传普及知识
  编写通俗易懂的科普读物,印发宣传画册,利用“助残日”、“精神卫生日”,采取多种形式、多种渠道,加强精神卫生知识宣传教育,反对歧视精神病患者,为精神病患者回归社会生活创造良好的社会氛围。
四、经费
1.中央经费:对开展精神病防治康复工作市县,按所辖覆盖人口每人015元给予补贴,主要用于组织协调、技术培训、检查评估、贫困精神病患者医药费用补助、扶持工(农)疗站建设、精神病康复者职业技能培训等。 
2.地方经费:实施本方案的省、市、区、街道和县、乡镇政府,要分别按辖区覆盖人口,每年每人不少于015元投入经费(经济发达地区050元以上)。用于调查摸底、建档立卡、技术培训、宣传教育以及对工疗站和精神病防治康复机构的补助、精防康复工作人员补贴和贫困精神病患者医疗康复费用补助等。
3.社会筹款:动员社会力量给予支持,多种渠道筹集资金。充分利用现有资源,扶持工疗站、托管站等精防康复机构的建设;区域内的福利工厂、受益单位、精神病患者家庭有义务资助精防康复机构开展工作。 
五、检查统计
1.检查
--各开展精防康复工作市县每年要对本地区工作进行督导、检查;
--2003年对开展精神病防治康复工作市(县)进行中期检查;
--2005年下半年进行全面检查验收。
2.统计
按照中国残疾人事业统计报表的要求,上报统计报表。
附件:
全国精神病防治康复“十五”任务分配表
                     
全国精神病防治康复“十五”任务分配表
(单位:万人)
地区 已开展地区覆盖人口数 新增地区覆盖人口数 “十五”覆盖人口数 地区 已开展地区覆盖人口数 新增地区覆盖人口数 “十五”覆盖人口数
北京 全面开展 湖南 686 814 1500
天津 全面开展 广东 1520 1080 2600
河北 603 797 1400 广西 539 301 840
山西 590 410 1000 海南 156 44 200
内蒙古 340 300 640 重庆 146 854 1000
辽宁 1222 978 2200 四川 510 990 1500
吉林 756 944 1700 贵州 440 210 650
黑龙江 507 693 1200 云南 257 293 550
上海 全面开展 西藏 14 14
江苏 1146 2954 4100 陕西 413 407 820
浙江 755 1945 2700 甘肃 243 92 335
安徽 373 467 840 青海 80 80
福建 669 381 1050 宁夏 184 26 210
江西 376 374 750 新疆 265 35 300
山东 1277 2923 4200 黑龙江农垦总局 160 160
河南 722 1058 1780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 125 125
湖北 1660 540 2200 合计 40000
麻风畸残康复“十五”实施方案
一、背景
--我国23万名麻风病治愈存活者中,有畸残者12万名。畸残给麻风病治愈者的精神和生活带来极大的痛苦,加上社会的歧视和偏见,麻风畸残者的处境十分困难。
--我国现有625个麻风院(村),分布于全国26个省、自治区、直辖市,集中收治管理20000余人,其中245个麻风院(村)在国定贫困县。大部分麻风病人分散生活在边远贫困地区。
--通过实施矫治手术、配备防护用品、辅助用具,可以帮助麻风畸残者矫正畸形、改善功能,有效防止残疾加重或发生新的残疾,回归社会生活。
二、任务目标
--为麻风畸残者实施矫治手术1万例。
--为12万名麻风畸残者配备防护用品、辅助用具,进行康复训练。
三、主要措施
1.摸底调查
  卫生、民政、残联等有关部门,对麻风畸残者进行摸底调查,建档立卡,
筛查手术适应者,掌握康复需求。
2.组派医疗队
  卫生部门负责组织巡回手术医疗队,为边远贫困地区的麻风畸残者实施矫治手术;有条件的地区和医疗部门,就地就近为麻风畸残者实施矫治手术。
3.开发供应防护用具
  针对麻风畸残者的需求,组织生产厂家,开发、研制、生产麻风畸残者专用的防护用品。
各地残联根据本地任务量,负责防护用品和辅助用具的货源组织、发放工作。
4.开展康复训练
  组织专业人员,指导麻风畸残者开展康复训练,改善功能。
5.培训人员
  采取逐级培训的方法培训麻风畸残康复专业技术人员,使其掌握常见麻风畸残矫治手术技术及后期康复方法。
6.加强技术指导
  由麻风防治康复专业人员组成麻风畸残康复专家指导组,制定有关技术要求与标准、进行人员培训并对手术效果、防护用品、辅助用具的质量进行检查指导。
7.宣传普及知识
  有关部门共同组织开展“世界防治麻风病日”等活动,唤起全社会对麻风畸残者的关心和帮助,消除对他们的歧视、偏见和恐惧,帮助麻风畸残者树立自信心,克服心理障碍,为他们回归社会创造良好环境。编制音像制品和科普读物,普及麻风病防治知识,使公众了解麻风病“可防、可治、不可怕”。
四、经费
1.中央经费:用于全国麻风畸残康复工作的组织协调、宣传培训、检查统计、组派国家医疗队以及矫治手术、防护用品、辅助用具的补贴等。
2.地方经费:各地政府依据任务指标,投入相应的配套经费,并多渠道筹措资金。地方经费 用于麻风畸残者的筛查、随访、建档立卡、康复训练、特困麻风畸残者生活补贴、麻风病院(村)手术室改造、地方手术医疗队补贴、开展社会宣传等工作。
五、检查统计
1.检查
--2003年,进行麻风畸残康复工作中期检查;
--2005年进行全面检查验收。
2.统计
按照中国残疾人事业统计报表的要求,上报统计报表。
附件:全国麻风畸残康复“十五”任务分配表
全国麻风畸残康复“十五”任务分配表
地区 矫治手术任务(例) 发放辅助用具(件) 康复训练(例)
北京 0 0 0
天津 0 0 0
河北 20 150 50
山西 0 0 0
内蒙古 0 0 0
辽宁 50 520 140
吉林 30 380 90
黑龙江 30 300 70
上海 130 1000 330
江苏 1200 17480 4650
浙江 400 4050 1070
安徽 200 1900 500
福建 800 9400 2490
江西 400 4000 1020
山东 800 9010 2400
河南 40 380 100
湖北 500 5230 1400
湖南 500 6300 1570
广东 800 9500 2000
广西 500 5100 1360
海南 100 1240 330
重庆 100 1240 270
四川 820 9500 1750
贵州 600 7600 2050
云南 1000 16340 4330
西藏 50 570 140
陕西 500 4370 1160
甘肃 300 1430 390
青海 60 570 150
宁夏 0 20 10
新疆 70 660 180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 0 0 0
黑龙江农恳总局 0 0 0
合计 10000 118240 30000
注:辅助用具包括防护鞋,护目镜,轮椅,拐杖等。
残疾人用品用具供应服务“十五”实施方案
残疾人普遍需要借助各类用品用具补偿功能,辅助生活,参与社会活动。 残疾人用品用具品种多、特异性强、生产批量小、利润低,生产和销售发展缓慢;残疾人普遍生活贫困,无力购买所需的用品用具。 
  残疾人用品用具供应服务是残疾人康复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为使广大残疾人得到用品用具供应服务,依据《中国残疾人事业“十五”计划纲 要》,制定本方案。
一、任务目标
--建立200个普及型假肢装配站,培训400名假肢矫形器装配技师,其中至少200名具有假肢与矫形器制作师执业资格证书。为6万名残疾人装配普及型小腿假肢。 --推广使用功能补偿型矫形器,完成15万件矫形器的装 配任务。 
--组织供应各类残疾人用品用具250万件。
二、主要措施
1.纳入规划,加大扶持
--各级政府将残疾人用品用具供应服务纳入地方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制定相关扶持政策,加大经费投入。
--各级残联要协调有关部门,制定工作规划并组织实施。
2.建立服务体系
--统一规划、合理布局,在全国重点扶持和建设200个具有假肢装配能力的供应站(含省站)。以普及型假肢装配为切入点,逐步开展残疾人用品用具的宣传、供应、维修、咨询等多种服务,形成全国供应服务骨干体系。
--充分发挥残联工作系统作用,开展供需调查,提供信息咨询和转介服务。利用各级残疾人综合服务设施,为残疾人提供用品用具供应服务。
--沟通供需、培育市场,充分发挥假肢矫形器装配、残疾人用品用具生产厂家和供应商家等社会资源的作用,协调开发、生产和供应适销对路、质优价廉的产品。
3.提供信息,普及知识
--各级残疾人用品用具供应站建立需求、产品及质量等信息管理系统,提供用品用具信息服务。
--广泛宣传普及残疾人用品用具知识,使残疾人了解用品用具的功能和作用。
4.加强质量监督与管理
  加强“国家康复器械质量监督检验中心”建设,完善残疾人用品检验手段。在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的统一部署下,对纳入国家监督抽查的残疾人用品实施专项监督抽查,对其他残疾人用品用具进行质量监督、检验和管理。
三、经费
1.中央经费: 用于全国残疾人用品用具供应服务工作的组织、协调、检查、指导; 普及型假肢装配站的设备配置、人员培训;
基层服务机构的用品用具样品配置,贫困残疾人的补助。
2.地方经费:用于贫困残疾人装配普及型假肢、矫形器和购买残疾人用品用具的补助;残疾人用品用具供应服务站的日常经费补贴。
3.社会筹款:广泛动员社会力量,采用多种渠道筹集资金,对贫困残疾人购买用品用具、装配普及型假肢及矫形器给予资助。
四、统计检查
1.检查
--2003年进行残疾人用品用具供应服务工作中期检查;
--2005年进行全面检查验收。
2.统计
按照中国残疾人事业统计报表的要求,上报统计报表。
附件:全国残疾人用品用具供应服务“十五”任务分配表
全国残疾人用品用具供应服务“十五”任务分配表
序号 地区 建站数 普及型假肢安装数 用品用具任务数(万件) 矫形器任务数(万件)
1 北京 1 437 10 1.4
2 天津 1 527 7 0.6
3 河北 8 2686 10 0.4
4 山西 7 1984 8 0.3
5 内蒙古 8 2181 4 0.1
6 辽宁 9 2233 10 0.3
7 吉林 8 2416 8 0.3
8 黑龙江 6 1457 6 0.21
9 上海 1 437 10 1.3
10 江苏 6 1812 13 0.6
11 浙江 6 1727 9 0.5
12 安徽 8 2481 10 0.3
13 福建 5 1560 8 0.5
14 山西 8 2421 7 0.2
15 山东 9 2943 15 1.2
16 河南 10 3025 15 0.4
17 湖北 8 2151 10 1.2
18 湖南 8 2151 10 0.4
19 广东 9 2588 15 1.4
20 广西 7 1984 7 0.2
21 海南 2 964 2.5 0.1
22 重庆 3 1041 6 0.7
23 四川 10 3020 14 0.7
24 贵州 7 1984 6 0.2
25 云南 10 2570 8 0.4
26 西藏 4 943 1 0.1
27 陕西 8 2736 6 0.3
28 甘肃 7 2164 6 0.3
29 青海 5 1645 2 0.1
30 宁夏 4 1568 2 0.1
31 新疆 5 1607 3 0.13
32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 1 300 0.5 0.02
33 黑龙江农垦总局 1 257 1 0.04
合计 200 60000 250 15
康复训练与服务“十五”实施方案
绝大多数残疾人可以通过康复训练恢复、补偿功能,提高生活自理和社会适应能力。目前,我国残疾人社会化康复训练服务体系尚不健全,广大残疾人缺乏康复训练和预防残疾的知识与方法。
  我国正在积极开展社区建设工作,社区服务和社区卫生服务为残疾人康复训练与服务工作带来了新的发展机遇。为普遍推行康复训练与服务,使更多的残疾人受益,依据《中国残疾人事业“十五”计划纲要》,制定本方案。
一、任务目标
--全国城市和有条件的农村基本建立社会化康复训练服务体系,为各类残疾人切实提供康复服务,康复服务工作实施面在市辖区达到70%、县(市)达到50%。
--实施康复训练重点工程,其中肢体残疾人功能训练10万名,脑瘫儿童训练2万名,0-14岁智力残疾儿童能力训练8万名。
--在10个城市开展成年智力残疾人康复训练服务和盲人行走导向训练服务的试点工作。
二、主要措施
1.完善社会化康复训练服务体系
(1)组织管理
--民政、卫生、教育、残联等部门,将残疾人康复训练与服务工作纳入社区服务、社区卫生服务、初级卫生保健、特殊教育和残疾人事业等发展计划,并组织实施。
--各地政府将残疾人康复训练与服务工作纳入当地社区建设规划,明确部门职责,实行目标管理。
--地方各级残疾人康复工作办公室将康复训练与服务工作纳入当地相关部门业务范畴,制定工作计划,分解任务指标,动员社会力量,协调实施并进行统计检查。
(2)技术指导
--成立全国康复训练与服务技术指导组,制定技术标准,统编培训大纲和教材,培训技术骨干,深入地方指导,推广实用技术,参加检查评估验收。
--省、市、区、县建立健全康复训练与服务技术指导组,确定相应机构为当地技术资源中心,面向基层培训人员,传授训练方法,普及康复知识,提供康复服务,进行督导检查。

(3)服务网络
  以社区为基础、家庭为依托,充分发挥社区服务中心、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乡镇卫生院、学校、幼儿园、福利企事业单位、工疗站、残疾人活动场所等现有机构、设施、人员的作用,资源共享,形成社区康复训练服务网络,使残疾人就地就便得到康复训练与服务。
2.摸清残疾人康复需求
  区、县残联协调有关部门,负责组织指导辖区残疾人康复需求的调查工作,并培训相关人员;街道、乡(镇)残联组织人员深入社区、村和残疾人家庭进行康复需求调查,对需要康复训练与服务的残疾人建档立卡。
3.通过社区康复训练服务网络,提供多种康复服务
  根据残疾人不同的康复需求,提供康复医疗、心理疏导、康复护理、知识普及、残疾人亲友培训、训练指导、用品用具及咨询转介等多种康复服务。
4.根据各类残疾人特点,开展康复训练
--对肢体残疾人开展以运动功能和日常生活活动为主的康复训练,指导使用矫形器和训练器具,并对训练效果进行阶段评估。
--对脑瘫儿童按照早发现、早诊断、早干预的原则,适时选配辅助器具,开展运动功能、姿势矫正、语言交往、生活活动四方面的康复训练,并对训练效果进行阶段评估。
--对智力残疾儿童开展运动、感知、认知、语言交往、生活自理和社会适应六方面的能力训练,并对训练效果进行阶段评估。
--逐步开展成年智力残疾人生活自理、简单劳动技能、适应社会生活、生活护理等综合康复训练服务。
--开展盲人在日常生活环境和公共场所的行走导向训练。
 聋儿听力语言训练、低视力者配用助视器及视功能训练、精神病防治康复工作、麻风畸残者康复训练按相应方案实施。
5.大力开展培训工作
--各省、市举办各类残疾人康复训练与服务培训班,为本地培训师资和业务骨干,并指导区、县培训工作。
--各区、县负责组织社区和村康复员的培训工作,采取集中与分散、现场示范等灵活多样的培训方式,以实用训练技术为重点培训内容,为承担康复训练的机构至少培养一名胜任业务工作的康复员。
6.普及康复知识
 全国残疾人康复工作办公室负责组织编制康复训练挂图、音像制品、康复服务手册、康复训练和残疾预防等系列普及读物;地方积极开展康复知识的普及和推广工作,使康复训练站、点和实施康复训练重点工程的残疾人普遍备有所需读物。
三、经费
1.中央经费:主要用于全国工作的组织协调、制定标准、培训人员、检查评估、统编教材、试点工作、国家下达的康复训练任务补贴和经济条件相对薄弱地区的工作补贴。
2.地方经费:省、市、区、县政府按照辖区覆盖人口每年每人不少于015元投入经费,用于调查摸底、建档立卡、人员培训、组织宣传、协调实施以及贫困康复对象康复费用补贴和康复员补助。
3.社会筹款:动员社会力量,采取多种渠道筹集资金,用于康复站、点的建设、训练器材的补充、人员培训和贫困残疾人训练费用的补助。
四、统计、检查
1.检查
--2003年进行残疾人康复训练与服务工作中期检查;
--2005年进行全面检查验收。
2.统计
按照中国残疾人事业统计报表的要求,上报统计报表。
附件:
1全国康复训练与服务“十五”任务分配表(康复训练)
2全国康复训练与服务“十五”任务分配表(康复服务)
全国康复训练与服务“十五”任务分配表
(康复训练)
地区 肢体残疾人康复训练(名) 脑瘫儿童康复训练(名) 智残儿童康复训练
总任务(名) 机构训练(名) 家庭训练(名)
北京 1620 320 1290 645 645
天津 1240 250 980 490 490
河北 4690 920 3750 1875 1875
山西 2270 460 1820 910 910
内蒙古 980 200 790 395 395
辽宁 5340 1070 4280 2140 2140
吉林 1890 380 1510 755 755
黑龙江 2580 520 2070 1035 1035
上海 1900 380 1510 755 755
江苏 9230 1850 7390 3695 3695
浙江 5740 1150 4590 2295 2295
安徽 4420 890 3540 1770 1770
福建 4250 850 3400 1700 1700
江西 3000 600 2400 1200 1200
山东 11370 2270 9110 4555 4555
河南 6660 1330 5320 2660 2660
湖北 4210 840 3380 1690 1690
湖南 4630 930 3700 1850 1850
广东 9310 1860 7540 3725 3725
广西 1970 400 1580 790 790
海南 540 110 430 215 215
重庆 1320 260 1040 520 520
四川 3570 720 2860 1430 1430
贵州 1550 310 1240 620 620
云南 1750 350 1400 700 700
西藏 110 10 90 45 45
陕西 1510 300 1210 605 605
甘肃 1060 210 850 425 425
青海 210 40 170 85 85
宁夏 230 50 180 90 90
新疆 630 130 500 250 250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 110 20 90 45 45
黑龙江农恳总局 110 20 80 40 40
合计 100000 20000 80000 40000 40000

全国康复训练与服务“十五”任务分配表
(康复服务)
地 区 任务数 地区 任务数
市辖区(个) 县(市)(个) 市辖区(个) 县(市)(个)
北京 12 6 湖南 24 53
天津 13 5 广东 39 63
河北 24 83 广西 9 24
山西 13 61 海南 2 10
内蒙古 5 23 重庆 4 8
辽宁 50 35 四川 11 44
吉林 13 25 贵州 2 24
黑龙江 44 34 云南 2 37
上海 16 4 西藏 1 6
江苏 40 51 陕西 5 27
浙江 22 51 甘肃 3 23
安徽 27 40 青海 1 10
福建 21 49 宁夏 2 5
江西 10 51 新疆 3 19
山东 41 75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 4
河南 32 67 黑龙江农垦总局 6
湖北 25 40 合计 516 1063
注:市辖区是指地级市以上的市辖区。
特需人群补碘宣传教育“十五”工作计划
我国有智力残疾者1182万,主要由缺碘和遗传导致。缺碘对人体产生不同程度的损害,轻者智能低下,重者引起碘缺乏病或残疾。通过开展综合防治,目前,我国基本实现了消除碘缺乏病的阶段性目标,因碘缺乏导致的新生儿智力残疾得到控制。但是,由于我国自然环境缺碘,碘缺乏危害的形势依然十分严峻,消除碘缺乏病,预防智力残疾发生是一项长期的任务。
  为进一步做好消除碘缺乏病工作,依据《中国残疾人事业“十五”计划纲要》制定本工作计划。
一、任务目标
  在缺碘地区开展补碘宣传教育,使特需人群普遍增强科学补碘意识,自觉补碘,预防智力残疾发生。
二、主要措施
1.印发宣传材料
--编印宣传册(折页)、科普读物,向特需人群广泛发放,普及防治碘缺乏病知识;
--印刷张贴画,在公共和特需人群经常活动的场所张贴,扩大宣传面;
--在广播电台举办科普知识讲座,在报刊杂志刊登宣传稿件,进行宣传。
2.制作录像带
  制作消除碘缺乏病、预防智力残疾电视宣传录像带,在电视台、卫生防疫站、妇女学校、婚姻登记处(站)、计划生育服务机构、妇幼保健院(所)向特需人群播放。
3.举办宣传活动
--利用每年“助残日”、“防治碘缺乏病日”举办各种形式的宣传活动,集中宣传碘缺乏病防治知识;
--组织防治人员深入社区,制作图片展览、黑板报、宣传框窗,举办小型文艺活动,开展宣传。
三、经费
1.中央经费:
  主要用于宣传教育的组织协调、人员培训、举办活动、信息交流、制作宣传品、总结评估等。
2.地方经费:
  用于组织协调、人员培训、举办活动、普及宣传、印发宣传材料等。
四、检查、统计
1.检查
  2003年进行中期检查,2005年进行全面总结评估。
2.统计
  按照中国残疾人事业统计报表的要求,上报统计报表。
残疾人职业教育与培训“十五”实施方案
职业教育是整个教育事业的重要组成部分。发展残疾人职业教育与培训,是适应市场经济需求、提高残疾人职业技能和整体素质的重要途径。
  为使残疾人职业教育与培训在“十五”期间有较大发展,依据《中国残疾人事业“十五”计划纲要》,制定本方案。
一、任务目标
--初步建立职前、职后教育与培训相互结合,初等、中等和高等职业教育与培训相互衔接,并与普通教育、成人教育相互沟通、协调发展,以能力培养为本的残疾人职业教育与培训体系。
--为城乡有就业要求的残疾人提供各种形式和层次的职业教育与培训。
--积极发展残疾人中、高等职业教育。
二、主要措施
1.多渠道、多层次、多种形式开展残疾人职业教育与培训
--普通职业教育与培训机构继续在残疾人职业教育与培训中发挥主体作用,逐步形成残疾人职业教育网络;残疾人职业教育与培训机构要针对残疾人特殊需求,开展职业教育与培训,努力成为当地残疾人劳动预备制培训的定点机构;特殊教育学校为未能升学的残疾学生提供实用技能培训;鼓励社会力量开展残疾人职业教育与培训。 各级残联要充分发挥协调、组织和服务作用。
--城镇残疾人职业教育与培训要与就业结合,向正规化、专业化和学历化方向发展;要大力推行职业资格证书制度,坚持学历证书与职业资格证书并重;加强残疾人定向培训;积极开展失业及转岗残疾职工培训,为他们就业创造条件。
--农村残疾人职业教育与培训要与生产和扶贫结合,大力开展中短期培训。依托县、乡教育与职业技术培训网络,采取多种形式对残疾人进行培训。
2.加强残疾人中等职业教育
--普通中等职业教育机构,积极招收残疾学生,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
--完善省级残疾人职业教育与培训机构,使其中的50%成为中等职业学校;在提供学历教育的同时,开展残疾人中短期培训、师资培训,指导本地职业教育培训工作;具备条件的,可提高办学层次,扩大办学规模,增加办学形式。 
--选择、编写特殊中等职业教育通用教材,开发教学软件;开展残疾人中等职业教育的机构,选择、编写符合残疾人特点的专业教材。
--依托高等教育师范院校、特殊教育高等院校,建立3至5个残疾人职业教育专业教师和实习指导教师培养基地;开展残疾人职业教育的机构要严格按照国家标准选拔教师,提高教师待遇。
3.发展残疾人高等职业教育
--普通高等职业教育院校继续招收符合录取标准的各类残疾考生;鼓励普通高校举办招收残疾学生的专业或班;充分利用社会力量和国际援助,合理布局,发展特殊高等职业教育。 
--现有特殊教育高等院校、系(班)要不断改善办学条件,加强师资队伍建设,研究教学教法,并根据劳动力市场的需求和残疾人自身特点,及时增减专业,调整课程内容,努力提高办学质量。在保证质量的前提下,可以扩大规模,提高办学层次。 --改革毕业生分配制度和招生制度。招收残疾学生的中等、高等学校要积极向用人单位推荐残疾毕业生。各级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对残疾毕业生要提供切实的就业服务。随着残疾人高中阶段教育的发展,国家逐步实现特殊教育高等院校、系、班的统一招生考试。
4.充分利用远程教育手段
  各级残联要积极组织残疾人参加函授、广播电视、自学考试和现代远程教育学习;各地高(中)等教育自学考试机构要创造条件,满足盲、聋考生的特殊需要;逐步推行在电视大学课程中使用字幕;有条件的各类残疾人学校可以利用网络和多媒体技术开展教学实践活动,实现资源共享。 
三、经费保障
--各级政府和民办职业学校举办者应当按照已制定的职业学校学生人数平均经费标准,足额拨付职业教育经费。政府应根据国家对教育经费“三个增长”要求,逐步增加职业学校和职业培训机构经费。中央对重点扶持的项目实行补贴,地方按照一定比例配套经费。
--开展残疾人职业教育与培训的机构按当地政府的规定,对经济困难的学生酌情减免学费。 
--残疾人职业教育与培训经费可由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给予补贴。
--鼓励依法多渠道筹措职业教育与培训经费。各地可视具体情况,设立残疾人职业教育与培训奖学金、助学金和贷学金。
四、检查评估
--加强督导评估,制定、完善残疾人职业教育与培训机构评估标准,建立以受训合格率和就业率相结合的评价指标体系。
--国家有关部门对各地开展残疾人职业教育与培训情况进行督导检查。
残疾人就业工作“十五”实施方案
“九五”期间,以实施残疾人分散按比例就业为重点,多种形式安排残疾人就业,经过努力,残疾人就业率达到80%。为进一步扶持、保护残疾人实现就业,适应以市场为导向的就业机制,依据《中国残疾人事业“十五”计划纲要》和《关于进一步做好残疾人劳动就业工作的若干意见》(以下简称“若干意见”),制定本方案。
一、任务目标
--全面实施残疾人按比例就业,加快福利企业改革、改组和改造的步伐,大力扶持残疾人个体就业和自愿组织起来就业,扶助农村残疾人参加多种形式的生产劳动。
--规范残疾人就业服务体系,提高服务能力,使失业登记的残疾人都能得到职业指导和职业培训。
--残疾人就业率达到85%左右。
二、主要措施
1.贯彻落实“若干意见”,制定完善有关法规政策
--各地围绕贯彻落实“若干意见”,制定实施办法及配套文件。
--各地进一步完善按比例就业相关法规、政策,加大行政执法和监督检查力度,推动按比例就业全面发展。
--依据财政部等四部委《关于积极扶持残疾人个人或自愿组织起来从事个体经营的通知》的文件精神,结合各地实际,制定具体的扶持措施和优惠政策,大力促进残疾人个体就业。
--进一步完善福利企业的扶持保护政策,将智力残疾人和精神残疾人列入福利企业残疾职工范围计算比例,促进福利企业稳定发展,保护残疾职工合法权益。 
--适时制定《残疾人就业条例》。
2.规范就业服务体系
--开展规范化职业指导。按照劳动保障部门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的工作标准和职责,使残疾人职业指导和就业服务科学化、规范化。
  在职能上,提供职业介绍、职业指导、职业培训、代管档案、协助办理社会保险以及组织劳务,开发社区公益性服务岗位等多项目、多方位的服务;
  在服务中,指导和帮助残疾求职者了解有关就业政策和形势,根据其自身条件开展就业辅导,帮助其开发自身潜能,引导残疾人转变就业观念,实现就业; 
  在设施建设方面,有适合开展残疾人职业介绍业务活动的固定场所和设施,并使用全国统一专用标识。2003年,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全国实行统一标识。
  逐步建立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工作人员岗位业务培训和职业指导人员资格培训、鉴定制度。
--各地按照《残疾人就业信息网建设发展规划》和《残疾人就业信息网建设总体方案》的要求,制定具体实施办法,并在人员、资金、技术等方面给予保证,确保残疾人就业信息网的建设运行。
3.多种形式促进残疾人就业
--扶持残疾人个体就业和自愿组织起来就业,采取非全日制就业、季节性就业等灵活多样的就业形式,提倡自主就业。帮助残疾人选择市场需要、适合自身特点的项目,在政策保障、资金扶持、创造就业条件、参加社会保险统筹等方面做好组织协调服务工作。 
--发展非正规就业,组织以工代赈的劳动组织,为残疾人建立托底帮困的基地,在社区服务业、城市工业、家庭手工业等方面开发就业岗位,做到只要就业对象不拒绝力所能及的工作,就可以安排其就业,并保证收入不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线。 --针对农村残疾人特点,结合本地实际,选择适合的项目,组织参加种植业、养殖业和家庭手工业等多种形式的生产劳动。在规划和发展小城镇时,积极吸纳农村残疾人就业,乡镇企业和村办企业也应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 
4.大力开展职业培训,提高残疾人职业技能
--根据劳动力市场和用人单位的需求,针对登记求职残疾人的特点,进行用工岗位分析,制定年度培训计划和任务指标,组织残疾人进行定向职业培训。
--以就业服务机构为纽带,建设定点培训基地和各类培训机构组成的培训网络,开展残疾人职业培训。
--按照国家劳动保障部实行就业准入的职业培训标准的规定,组织培训并开展职业资格鉴定。
--以县、乡(镇)为单位,依托当地各种形式的实用技术培训和科技扶贫活动,开展农村残疾人实用技术培训。 
--定期开展残疾人职业技能竞赛,提高残疾人职业技能和综合素质。按照劳动保障部门的要求逐步将职业技能竞赛制度化、规范化。2002年,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举办残疾人职业技能比赛;2003年,举办第二届全国残疾人职业技能大赛。
  通过以上措施,开展就业市场预测、职业培训和职业技能鉴定、职业资格证书制度、职业技能竞赛、职业技能人才表彰,提高残疾人职业技能,促进残疾人就业。
三、检查、验收
1.2005年,检查、验收并挂牌表彰达到规范化标准的就业服务机构。
2.检查“十五”残疾人就业工作,适时召开全国表彰会议。
盲人按摩工作“十五”实施方案
“九五”期间,全国培养医疗盲人按摩人员10,000名,培训盲人保健按摩人员22,500名,经过培养、培训的盲人按摩人员基本已就业,按摩已经成为盲人就业的重要渠道。随着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社会对保健按摩需求日益增长,为进一步满足社会对按摩的需求和广大盲人服务社会的愿望,推动盲人按摩工作持续发展,根据《中国残疾人事业“十五”计划纲要》,制定本方案。
一、任务目标
--培养、培训盲人按摩人员35万名,其中6000名达到医疗按摩水平。
--广开就业渠道,使经过培养、培训的盲人按摩人员90%以上就业。
--加强行业管理,完善盲人按摩指导服务网络。 
二、主要措施
1.加大培训力度,提高培训质量
--各级残联盲人按摩指导中心要认真做好当地生源的调查、摸底、筛选工作,制订培训计划。
--普及与提高相结合,多层次、多种形式地开展盲人保健按摩培训。依托盲人按摩学校、盲校、盲人按摩机构、残疾人职业培训机构及社会职业培训等机构,培训保健按摩人员。各培训单位要按照保健按摩师国家职业标准和职业资格培训教程,认真组织教学,确保培训质量。初级保健按摩资格培训时间不得低于240标准学时,其他各级保健按摩师晋级培训时间不得低于160标准学时。
--支持有条件的中、高等院校开办盲人医疗按摩班和高等函授教育,培养医疗按摩人员和提高现有盲人医疗按摩人员的技术水平。
--中国盲人按摩中心为全国培养保健按摩师资400名,每年举办2-4期师资培训班,各地残联要认真选送有培养前途、能胜任教学工作的人员接受培训。
--组织编写、印制盲人按摩本科教材,制作《国家职业资格培训教程-保健按摩师》盲文版、录音版教材。
2.采取分散与集中相结合、扶持盲人按摩人员就业
--鼓励盲人按摩人员和社会力量开办盲人保健按摩院(所)。盲人保健按摩机构中的按摩人员应以盲人为主。
--有按摩业务的服务行业要优先接纳盲人按摩人员从业。
--设有按摩(推拿)科室的社会医疗机构,要依据当地政府规定的残疾人就业先例安排盲人医疗按摩人员就业。安排一名盲人,按安排两名残疾人比例计算;对超比例安排盲人按摩人员的单位,应从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中给予奖励,具体数额由各地确定。
--依托社区服务机构,建立盲人按摩站(点),安排盲人按摩人员就业。新开办社区盲人按摩站(点),从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中给予有偿扶持。
3.落实优惠政策,加大扶持力度
--制定盲人保健按摩行业管理办法,规范盲人保健按摩市场,推动盲人保健按摩健康发展。
--落实国家有关优惠政策,对从事个体经营的盲人保健按摩人员,减免个体工商户注册登记费、市场管理费和个体工商户管理费;按照当地省级人民政府的有关规定,减征个人所得税,按国家规定,免征营业税。对盲人按摩机构给予减免税收优惠。
--中国残联对接受保健按摩培训的盲人,给予教材费用补贴。
4.完善指导网络,提供优质服务
--建立健全省、市(地)级盲人按摩指导中心,按摩指导中心与残疾人劳动服务中心一个机构两块牌子。
认真做好各地盲人按摩人员培养、培训及就业安置的组织、协调、指导、检查和验收;建立、完善保健按摩师技能鉴定委员会、医疗按摩人员专业技术职务评审委员会,按国家有关规定和标准,认真开展鉴定和评审工作。
--逐步开展盲人医疗按摩人员资格考试、认定和执业注册工作。
三、经费
--地方经费:各地要按培训任务指标匹配专项经费,用于培训补贴、教材补贴、人员筛查、组织协调及宣传等。加强配套经费管理,确保任务完成。
--中央经费:用于盲人按摩人员培训补贴、师资培训、教材编写印制、组织协调、检查、统计和社会宣传等。
四、检查、统计
--中国盲人按摩中心会同有关部门对各省盲人按摩指导服务网络建设、年度任务完成、技能鉴定、职务评审等工作进行抽查、督导。 --各级盲人按摩指导中心按照有关规定认真做好各项登记、统计工作,于每年12月31日前将全省盲人按摩年度任务完成情况报中国残疾人联合会信息处并抄报中国盲人按摩中心。 
附件:全国盲人按摩人员培养、培训任务分配表
全国盲人按摩人员培养、培训任务分配表
地 区 保健按摩人员(名) 医疗按摩人员(名) 总 计
北京 800 200 1000
天津 750 150 900
上海 750 750 900
重庆 750 100 850
河北 1200 200 1400
山西 1200 300 1500
内蒙古 750 100 850
辽宁 1200 200 1400
吉林 1200 250 1450
黑龙江 1200 100 1300
江苏 1500 300 1800
浙江 1200 250 1450
安徽 1200 250 1450
福建 750 200 950
江西 1200 250 1450
山东 1200 300 1500
河南 1500 300 1800
湖北 800 250 1050
湖南 750 250 1000
广东 1200 250 1450
广西 500 100 600
海南 500 50 550
四川 1500 300 1800
贵州 500 100 600
云南 500 200 700
西藏 200 50 250
陕西 1200 300 1500
甘肃 750 150 900
青海 750 100 850
宁夏 750 100 850
新疆 750 200 950
合计 29000 6000 35000

说明:《长江新里程计划》2001-2005年任务分配数按此表保健按摩栏培训任务执行。
残疾人事业宣传文化工作“十五”实施方案
为营造文明进步的社会环境,促进残疾人平等参与社会,丰富残疾人精神文化生活,根据《中国残疾人事业“十五”计划纲要》,制定本方案。
一、任务目标
--大力弘扬人道主义,宣传现代文明社会的残疾人观;倡导理解、尊重、关心、帮助残疾人的社会风尚,培育有利于残疾人事业持续发展的舆论环境。
--进一步活跃残疾人文化生活,愉悦身心,提高素质,增强参与社会生活的能力。
--发展残疾人特殊艺术,展示才华,增进理解与沟通。
二、主要措施
1.倡导助残为荣的社会公德
--把开展扶残助残纳入国家和各地区精神文明建设工作之中;创建文明城市、文明社区、文明村镇、文明行业、文明单位要根据实际情况确定扶残助残的具体内容。
--在中小学思想品德教育课中,列入人道主义、自强与助残等内容。
--广泛深入开展“全国助残日”、“国际残疾人日”、“志愿者助残”、“红领巾助残”等活动。
2.培育良好舆论氛围
--办好中央人民广播电台、中央电视台和省级广播电台、电视台的残疾人专题节目、手语新闻栏目;省会市和具备条件的大、中城市电视台争取开办手语新闻栏目,广播电台争取开播残疾人专题节目;电视新闻、影视剧逐步加配字幕说明;社会综合性报刊开辟有关残疾人内容的专栏(版)。
--发挥县(市)级公共媒体的作用,宣传报道残疾人事业;残疾人相对集中的社区、单位和特教学校通过报告会、专题讲座、办展览、出板报等形式,开展丰富多彩的宣传活动。
--重视和充分运用网络信息技术,开拓宣传残疾人事业的新领域。
--发挥残疾人事业新闻宣传促进会作用,组织、协调新闻媒体,加大宣传报道力度。
3.深入开展文化助残活动
--文化、科技、卫生等部门,在“三下乡”活动中,增加对农村残疾人的特别扶持和切实帮助。
--在城市社区广泛开展“助残帮教”及“爱心赠书(报、刊、磁带)”等志愿者文化助残活动。
--公共图书馆要积极开展盲文及盲人有声读物借阅服务,省级以上图书馆设立盲文及盲人有声读物图书馆(室),有相应的无障碍设施。
--社会公众文化生活要尽可能鼓励和吸纳残疾人参加;社区各类公共文化活动场所,定时、优惠为残疾人开放并提供相关服务。 --文化出版及影视、音像部门努力出版、制作反映残疾人工作、生活情况和残疾人创作的读物、影视及音像作品,满足残疾人的精神文化需求。
4.活跃群众性残疾人文化活动
--在残疾人相对集中的社区、企事业单位和特教学校,积极组织开展残疾人工艺美术、书画、摄影、演出等多种形式的文化娱乐活动。
--举办全国残疾人美术、书法、摄影作品展,扶持残疾人文学艺术创作,组织笔会等文化艺术活动。
5.积极发展残疾人特殊艺术
--各级文化主管部门加强对残疾人特殊艺术工作的指导和扶持,发挥各级残疾人特殊艺术委员会作用,鼓励专业艺术团体进行对口支援。
--组织第五届、第六届全国残疾人艺术汇演和第四届全国特教学校学生艺术调演。
--建立中国残疾人特殊艺术培训基地;艺术院校有计划招收、培训残疾学生。
--抓好中国残疾人艺术团的建设;有条件的省可成立业余残疾人艺术团,加强管理,发挥作用;积极参与国内外交流演出活动。
三、特别扶持与奖励措施
--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对残疾人文化事业应予以特别关照和扶持。
--加大盲文出版和残疾人特需图书、音像、报刊出版的政策、资金扶持力度。对举办残疾人文化艺术活动,优惠提供场所并给予减免税照顾。
--继续做好“中国残疾人事业好新闻奖”和“奋发文明进步奖”的评选工作。选送优秀作品参加中宣部精神文明建设“五个一工程”奖评选。
--对于在残疾人事业宣传文化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特别奖励和表彰。
残疾人体育工作“十五”实施方案
为进一步满足残疾人日益增长的参加体育活动的需求,促进科学健身,增强体质,全面参与社会生活,推动群众性体育与竞技体育协调发展,依据《中国残疾人事业“十五”计划纲要》,制定本方案。
一、任务目标
--经常性参加体育活动的残疾人达到10%,其中参加特奥活动的智力残疾人由5万增长到50万。
--开展全国性比赛的竞技体育项目由13个拓展到19个(具体项目见附注)。
--办好第六届全国残疾人运动会、第三届全国特奥运动会和全国聋人运动锦标赛。
--确保在第八届“远南”残疾人运动会上金牌、奖牌数名列第一,在第十二届残疾人奥运会上保持排名第六的位置并力争入选运动员人数及参赛成绩有所突破。
二、主要措施
(一)加强管理与扶持力度
--各级体育主管部门加强对残疾人体育的指导和扶持。完成半数以上地(市)级残疾人体协组建工作,省级残疾人体协应配备专职人员,有固定办公地点,经费单列,充分发挥残疾人体协的社会化工作职能。
--建好中国残疾人体育艺术培训基地;依托现有场馆和体育培训中心,新设6个全国残疾人体育训练基地。各省根据实际情况,改造或新建体育场馆,为残疾人参加体育活动和训练提供必要的场所。
(二)大力开展群众性体育活动
--开发推广适合各类残疾人的体育健身项目,定期举办残疾人体育比赛,形成制度。 
--省会城市和有条件的大、中城市可组织具有一定规模和影响的残疾人运动会和体育健身活动。
--城市以社区为依托,协助建立和扶持残疾人体育社区示范点,鼓励帮助残疾人就近、就便参加体育健身活动,人数逐年增加。 --发挥乡镇文化站作用,指导农村残疾人因地制宜开展简便易行的康复健身体育活动。
--加强特教学校体育师资培训,抓好特教学校(特教班、特教学院)校园体育活动。
--逐步在高等体育院校和普通高等院校体育系(专业)开设残疾人体育指导课程;组织力量编写残疾人体育教学、训练、科研系列教材和普及读本,进行专项科研;将残疾人体育纳入社会体育指导员培训内容。
(三)提高竞技体育水平 
--发挥各地积极性,选拔、培养优秀残疾人运动员;各级体育院(学)校有计划地招收、培养残疾学生,有条件的少年体校着力培养一批残疾少年运动员;建立健全残疾人运动员多级培养体系和奖励制度。
--建立全国残疾人运动员、教练员、裁判员、分级人员等级认证制度。
--加大投入,采取业余训练与强化集训相结合的办法,保障运动员能够接受科学、系统的训练;逐步建立残疾人运动员集训、参赛保险制度。
--采用多种形式组团参加国际比赛,争取残奥会入场券。 
--建立与国际体育组织稳定的交流与合作关系,每年承办1-2项国际残疾人体育赛事,积累国际大赛组织经验;选派技术骨干参加国际组织开展的技术培训,培养国际组织认证的裁判员和分级人员。
--制定残疾人体育运动员、教练员管理办法和奖惩条例,坚决反对服用兴奋剂等违反体育道德的行为。
--开发、研制、更新残疾人体育器材、装备。
三、经费
--国家财政增加对残疾人体育投入。
--地方财政设立残疾人体育专项经费。
--福利彩票和体育彩票收入按比例分配,专项用于残疾人体育事业。
--动员社会力量,广泛募集资金,开发体育产业。
  附注:已开展的13个竞技体育项目:田径、游泳、举重、射击、乒乓球、羽毛球、盲人柔道、盲人门球、轮椅篮球、坐式排球、轮椅网球、射箭、轮椅击剑。
  拟拓展的6个竞技体育项目:自行车、硬地滚球、篮球(听力、智力残疾)、足球(听力、智力残疾)、滑冰、滑雪。
残疾人事业法制建设工作“十五”实施方案
为进一步做好“十五”期间残疾人事业法制建设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和《中国残疾人事业“十五”计划纲要》,制定本方案。
一、任务目标
--进一步完善残疾人事业法律法规体系,加强重要业务领域法规和地方性法规建设;
--深入宣传普及残疾人保障法,依法发展残疾人事业,加大执法力度;
--广泛开展残疾人法律服务和法律援助,切实维护残疾人合法权益。
二、主要措施
1.进一步完善法律法规体系
--制定有关残疾人就业、残疾人康复和保障盲人出行安全的法规;
--推动适时修订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残疾人保障法实施办法;
--推动制定统一的伤残评定标准,为伤残鉴定、保险、救济等提供依据;
--在农村税费改革中,减免贫困残疾人的农业税,继续稳定对贫困残疾人的优惠政策;
--县、乡普遍制定、修订扶助残疾人的规定,村(居)民公约中有扶残助残的规定;
--相关法律、法规的制定、修订要将保护残疾人合法权益的内容纳入其中。
2.加大执法检查的力度
--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加大残疾人保障法和相关法规的执行力度,积极配合人大和政协进行执法检查和视察,逐步形成制度;
--各级政府残疾人工作协调委员会组织有关职能部门进行专项检查,政府有关职能部门根据各自职责开展自查。
3.大力开展残疾人法律服务和援助,切实维护残疾人合法权益
--各级政府法律援助机构将残疾人列为重点援助对象,采取发放法律援助卡、根据情况适当提高受援标准等措施,确保经济困难的残疾人能够得到切实有效的法律援助;
--推动法院系统为残疾人提供法律服务和司法救助,减免贫困残疾人诉讼费和其他费用;有条件的地方,可成立残疾人合议庭、巡回法庭等;
--省、市和有条件的县普遍设立残疾人维权机构,为残疾人提供法律咨询、转介服务和盲文、手语辅助服务,协助司法行政部门和法律援助中心开展残疾人法律援助和法律服务工作;
--法院、司法行政部门、公安、残联等部门在基层法院、基层法律服务机构和基层法律援助机构、企事业单位、社区设立100个维护残疾人合法权益的示范岗;
--政府应安排适当的资金用于法律援助,鼓励社会各界自愿捐赠资金用于法律援助;
--律师、公证机构和基层法律服务机构为残疾人提供优先、优质、优惠的法律服务,并在各地政府法律援助机构的组织下,为残疾人提供及时有效的法律援助,鼓励民间法律援助组织、法律专业网站和志愿者为残疾人提供法律咨询和法律帮助;
--表彰为残疾人提供法律服务和法律援助的先进个人和单位。 
4.深入宣传残疾人保障法
--在开展法制宣传教育的第四个五年规划(2001年-2005年)期间,继续加强残疾人保障法的宣传教育;
--编印下发《残疾人维权法律知识手册》和《残疾人事业政策法规汇编》,动员电台、电视台、报刊、网站等媒体宣讲残疾人保障法,对保障法执行情况进行舆论监督;
--依托业务工作,结合重大活动,针对不同对象,确定宣传重点,使各相关部门、单位及基层组织知法、用法,依法推进残疾人工作;引导残疾人遵纪守法,并运用法律武器 维护自身权益;
--打击针对残疾人的违法犯罪活动,切实维护残疾人合法权益。 
三、经费
1.中央经费:主要用于协调制定法规政策,进行执法检查、视察,宣传培训,建立法律援助基金及对地方建立残疾人维权机构工作经费补贴等。
2.地方经费:省(自治区、直辖市)、地(市)、县(市、区)投入一定的宣传、协调、学习、检查、法律援助等经费。
无障碍设施建设工作“十五”实施方案
一、背景
--无障碍设施,是指为保障残疾人、老年人、伤病人、儿童和其他社会成员的通行安全和使用便利,在道路、公共建筑、居住建筑和居住区等建设工程中配套建设的服务设施。无障碍设施建设,是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的集中体现,是社会进步的重要标志。 
--我国无障碍设施建设起步较晚。1989年4月,建设部、民政部、中国残联联合颁布了《方便残疾人使用的城市道路和建筑物设计规范(试行)》(以下简称《设计规范》)。《设计规范》实施十年来,部分大中城市的无障碍设施建设取得了一定成绩,但在许多地方,无障碍设施建设没有得到应有的重视。
--为切实推动我国的无障碍设施建设,建设部、民政部、中国残联将发布《城市道路和建筑物无障碍设计规范》,并且将其中有关规定纳入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中国民用航空总局编制发布了强制性民用航空行业标准《民用机场旅客航站区无障碍设施设备配置标准》;铁道部工程建设标准中《铁路车站及枢纽设计规范》、《铁路旅客车站建筑设计规范》、《铁路站场客货运设备设计规范》规定了铁路旅客车站无障碍设施的要求。“十五”期间,我国将进一步加强基础设施建设,积极推行城镇化,抓好无障碍设施建设刻不容缓。
 为进一步做好“十五”期间的无障碍设施建设工作,依据《中国残疾人事业“十五”计划纲要》,制定本方案。 
二、任务目标
--“十五”期间新建、改建和扩建的城市道路、公共建筑、居住建筑应配套建设无障碍设施;城市既有道路、公共建筑和居住建筑应按照无障碍建设的要求有计划分步骤改造。
--民航、交通、铁路、教育等行业要加快无障碍设施建设和改造。“十五”期间建设的项目,要创造条件实施无障碍建设。特别是民用机场旅客航站区应实现无障碍建设。
三、主要措施
1.制定无障碍设施建设地方性规划、法规和标准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应制定本地区无障碍设施建设管理规定和“十五”期间无障碍设施建设、改造规划。 
--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抓紧制定《特殊教育学校建筑设计规范》;铁路、交通等部门应制定火车站、客运码头等无障碍设施设备配置的行业标准。
2.切实加强对无障碍设施建设的管理
--各地新建、改建和扩建的城市道路、公共建筑、居住建筑中要认真执行《城市道路和建筑物无障碍设计规范》和其它有关的强制性标准,规划、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要各司其职,严格把关,保证工程建设中将无障碍设施建设落到实处。 对城市既有道路、公共建筑和居住建筑,按《城市道路和建筑物无障碍设计规范》的要求有计划地逐步进行无障碍改造。 小城镇规划、设计和建设中,要将无障碍设施建设纳入其中,统筹兼顾,同步实施。 加强对无障碍设施建设的质量监督。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民航、铁路、交通等有关部门,要加大对城市地铁和轻轨、民用机场、铁路、车站、码头等公共交通设施的无障碍建设的监管工作。民航、地铁、公共汽车、客轮等公共交通工具应提高无障碍设备配置水平,并提供相应服务。
  民航是无障碍设施建设的示范行业。“十五”期间,新建、改建和扩建的机场旅客航站区要严格按照《民用机场旅客航站区无障碍设施设备配置标准》进行规划、设计和施工,保证无障碍设施设备一次性建设和配置到位;对已经建成的机场旅客航站区,根据机场不同等级按标准分步进行增设、改造和完善。 
--制定无障碍设施专用产品标准,加快专用产品开发生产;加强无障碍设施和设备维护管理。
--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无障碍设施建设实施统一管理和监督。民航、交通、铁路等部门负责对有关专业建筑的无障碍设施建设进行监督管理。各级残联配合有关部门对无障碍设施的建设、维护和管理实施监督。
  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省会城市、旅游城市和有条件的省份、城市建立无障碍设施建设联席会议制度,由地方政府组织建设、公安、交通、铁道、教育、民航、旅游、妇联、老龄协会、残联等部门和专家代表、残疾人代表参加,定期召开会议,协调解决有关问题,切实推进无障碍设施建设。 
3.开展无障碍设施建设示范城(区)、示范街和示范单位活动
 “十五”期间,建设15个无障碍示范城(区)和若干示范街、示范单位。建设部、全国妇联、老龄协会、中国残联等部门组织制定无障碍示范城(区)标准,并选择确定有一定无障碍设施建设基础和较好发展计划的城市(区)、街道或单位作为试点,验收合格,由上述部门命名并挂牌,确定为示范城(区)、示范街或示范单位,带动全国的无障碍设施建设。 
4.加强无障碍设施建设的宣传和国际交流
--有关部门和新闻媒体要加大对无障碍设施建设的宣传力度,普及知识,营造全社会都重视无障碍建设的环境。
--加强国际交流,学习发达国家和地区无障碍设施建设的先进经验。
四、经费
1.中央经费:主要用于组织协调、制定标准、培训人员、检查评估、印刷材料、宣传交流、表彰以及对示范城市的工作经费补贴等。 2.地方经费:省(自治区、直辖市)、地(市)、县(市、区)投入一定的宣传、协调、学习、培训、检查等工作经费。
社区残疾人工作“十五”实施方案
一、背景
  社区残疾人工作是伴随我国城市社区建设新开辟的工作领域,是社区建设的一项重要内容。我国有2000多万残疾人生活在城市社区。社区已成为面向残疾人、为残疾人直接提供服务的工作层面。做好社区残疾人工作,对于加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不断满足广大残疾人日益增长的物质与精神需求,促进残疾人平等参与社会生活具有重要意义。
 “九五”期间,国家在部分城区成功地进行了社区建设试点。“十五”期间,社区建设工作将在我国城市全面推开。加强社区残疾人工作,改善残疾人生活状况,成为新形势下残疾人事业深入发展的一项重要任务。
  依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转发的《民政部关于在全国推进城市社区建设的意见》和《中国残疾人事业“十五”计划纲要》及民政部、中国残联等十四部门联合签发的《关于加强社区残疾人工作的意见》,制定本方案。 
二、任务目标
  开展社区建设的城市,社区残疾人组织普遍建立,为残疾人提供的各项服务有效落实,残疾人社区康复广泛开展,残疾人文化活动不断丰富,社区内与残疾人生活密切相关的无障碍环境逐步改善,残疾人的合法权益得到维护。
三、指导原则
--坚持以政府为主导,社区为依托,有关部门密切配合,社会各界共同参与的社会化工作方式。 
--将社区残疾人工作纳入社区建设总体规划,融为一体,同步发展,共建共享。
--建立以社区居民委员会为核心、社区残疾人组织为纽带、社区服务机构为基础的工作机制,促进残疾人平等参与社会生活。
四、主要工作内容
1.建立社区残疾人协会
  依托社区居民委员会,建立社区残疾人协会。“协会”主席由社区居民委员会成员担任,副主席由优秀残疾人或残疾人亲友担任。社区残疾人协会在社区居民委员会和上级残联的指导下开展工作。
  社区残疾人协会的职责是配合社区居民委员会做好社区残疾人工作:掌握残疾人的基本状况,建档立卡;了解残疾人的实际需求,协调有关方面,为残疾人提供具体服务;密切联系残疾人,反映其呼声,维护其合法权益;激励残疾人发扬自强精神,积极参与社区建设和社会生活。 
2.为残疾人提供帮扶服务
  社区居民委员会和服务机构针对残疾人的实际需求,协助落实城市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等社会保障政策,保障残疾人的基本生活;依法安置残疾人就业,积极扶持盲人按摩、家电维修等适合残疾人特点的个体开业,社区便民服务网点就业岗位优先安排残疾人,落实工商、税务等部门的免税和其他优惠政策;市民求助系统等公共服务网络,为残疾人提供优先、优质、优惠的服务;关心、解决生活困难的残疾人及其子女的教育问题;发动和组织社区志愿者,采取“帮扶结对”等多种形式,为残疾人提供帮扶服务。
3.推进残疾人社区康复
  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及时了解、掌握残疾人的康复需求,建档立卡;组织、指导残疾人开展以家庭为基础的康复训练;进行健康教育,普及康复知识;开展残疾预防,建立并实行儿童残疾发生报告制度,做到“早期发现、早期诊断、早期干预”。对于在社区无法满足的康复需求,向设康复科的上级综合医院或康复服务机构进行转介。
4.活跃残疾人文化生活
  社区居民委员会和社区残疾人协会组织开展各种健康有益的活动,培养残疾人积极向上的生活情趣,丰富科学文化知识;协调社区各类公众文化、体育、娱乐活动设施,为残疾人提供优惠和方便,同时针对残疾人的特殊需求,开辟活动场地,配置适合他们使用的视、听读物和文体娱乐器具等。社区残疾人协会和残疾人家庭鼓励、帮助残疾人参加社区群众文化、教育、科普、体育、娱乐等活动。
5.建设社区无障碍环境
  新建或改建社区住宅、公共设施、道路,主管部门、业主及有关专业技术人员、工程技术人员,注意听取残疾人和残疾人协会的意见,严格执行《城市道路和建筑物无障碍设计规范》等有关强制性标准中对无障碍设施建设的要求。主管部门把好规划审批、设计审查和工程验收关。加强对已建无障碍设施的维护、管理,确保其正常使用。社区内其它的社会服务场所、设施,根据残疾人的实际需求因地制宜进行改造。社区居民委员会和社区残疾人协会帮助残疾人在获取信息方面逐步消除障碍。
6.保障残疾人合法权益
  社区居民委员会和社区残疾人协会深入宣传、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等法律、法规,制定、实施本社区对残疾人的优惠扶持措施,宣传、教育社区群众提高保障残疾人合法权益的法律意识;社区基层法律服务机构和民事调解组织及时了解社区内残疾人权益保障状况,听取残疾人意见,为残疾人提供优先、优质、优惠的法律服务,调解有关纠纷,维护残疾人合法权益;法律援助机构为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残疾人提供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社区安全保卫人员对残疾状况较重、经常留在家中的残疾人定期走访,消除不安全因素;对重性精神病患者做好监护工作,降低其肇事率。
五、主要措施
1.加强组织领导
--各级政府要将社区残疾人工作纳入社区建设和残疾人事业总体规划,将其作为有关部门工作考核的重要评价指标;社区建设协调领导机构吸收同级残联为成员单位,发挥残联在社区建设中的作用。
--各级民政部门将社区残疾人工作列入社区建设工作计划,给予具体指导;其他各级有关部门将社区残疾人工作纳入各自的社区建设工作,兼顾特性,同步实施。
--各级残联在党委、政府领导下,积极参与社区建设领导协调机构的工作;从当地社区建设和残疾人工作实际出发,制定社区残疾人工作计划;与有关部门密切配合,加强对社区残疾人工作的指导和服务,认真组织实施,做好社区残疾人工作。
2.推广先进经验
--中国残联在全国60个市辖区进行社区残疾人工作示范区工作,探索模式,总结经验。
--组织制定社区残疾人工作要求和评估标准,建立任务完成登记统计制度,进行信息交流和经验总结,发挥社区残疾人工作示范区的典型推动作用。
3.做好人员培训
  中国残联组织编写社区残疾人工作培训教材和知识读物,对社区残疾人工作者和社区康复骨干人员进行培训,提高其知识水平和工作能力。
4.实行分类指导
  针对各地经济、社会发展及社区建设的实际情况,采取相应对策和工作方式,因地制宜,循序渐进,分类指导,积极做好社区残疾人工作。
六、经费
  各级政府将社区残疾人工作经费列入财政预算,依据社区残疾人工作任务,设立专项经费,提供保障。除政府拨款外,社区残疾人工作经费还应多渠道积极筹措,推动任务完成。
残疾人社会保障工作“十五”实施方案
我国6000万残疾人中,近一半的残疾人生活状况低于社会平均水平,相当一部分生活贫困,400多万残疾人需要国家和社会保障基本生活需求。在国家社会保障制度不断完善过程中,不失时机地大力推进残疾人社会保障工作,切实将残疾人纳入社会保障体系,保障残疾人的基本生活,是“十五”期间的重要任务。依据《中国残疾人事业“十五”计划纲要》,制定本方案。
一、任务目标
--残疾人基本需求得到保障;
--城镇残疾职工依法参加社会保险;
--创造条件适当提高残疾人生活保障水平。
二、主要措施
1.调查摸底,建立档案
  县(市、区)残联组织对贫困残疾人家庭逐户摸底,准确掌握贫困户的家庭经济和实际生活水 平,建立残疾人社会保障对象档案,并及时掌握变化情况,为落实保障措施提供依据。
2.落实现行保障法规、政策
(1)城市
--进一步完善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切实将符合条件的残疾人以及残疾人中的“三无”对象全部纳入保障体系;有条件的地方适当提高差额救助标准。
--各类企业应依法为残疾职工办理基本养老、医疗、失业、工伤、生育 等社会保险,确保残疾职工在年老、生病、失 业、工伤、生育时基本生活得到保障;有条件的企业为职工建立企业年金,应将残疾职工纳入。各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当地政府有关规定做好自由职业、个体就业残疾人的养老、医疗、失业保险工作。
--继续落实好集中供养、定期补助、临时救济在内的各项保障措施。各类社会福利机构依据政策接纳符合条件的残疾人。
(2)农村
--继续实行对贫困残疾人的救济、扶助政策。已进行税费改革的,要将残疾人基本生活保障列入乡镇财政支出;尚未进行税费改革的,继续实行救济和统筹扶助等政策。已实行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切实将符合条件的残疾人纳入最低生活保障体系;有条件的地方适当提高差额救助标准。
--继续落实好五保供养措施。各类敬老院、养老院等机构依据政策接纳符合条件的残疾人;对分散供养对象,提供生活保障和服务,保障供养对象吃、穿、住、医、葬和接受义务教育的需求。对因自然灾害和突发事件而导致生活困难的残疾人户,有关部门及时提供帮助。 

3.实行特别扶助
--在落实现行社会保障措施基础上,设立专项补助,对无业、重度残疾、一户多残和有特殊需求的贫困残疾人家庭给予 特别扶助,解决其生活、就业、子女入学、配用辅助用具等困难。已设立专项补助的地方,要认真总结经验,不断拓宽资金来源渠道,完善资金使用办法;尚未设立的地方,要积极创造条件设立专项补助,提高残疾人的保障水平。 
--建立社会医疗救助和社会救济救助等制度,帮助解决无业贫困残疾人的医疗、养老和意外原因造成的困难。
--区、县级残联负责专项补助、救助经费的管理和补助对象的审定,街道(乡、镇)残联负责初审和发放。 

4.推动社会助残
--各级政府组织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社会各界和残疾人贫困户“结对子”,开展多种形式的帮包带扶活动,解决残疾人生产、生活中存在的困难,并逐步规范,形成制度。
--将助残活动融入社区工作,充分利用现有社区资源、场地和服务网络,为残疾人提供生活、就医、康复训练、文化教育和法律服务等方面的帮助。 
--切实将残疾人纳入“春蕾计划”、“幸福工程”、“希望工程”、“青年志愿者行动”等社会救助活动。
--国家给予政策支持,鼓励社会力量,采取民办或民办公助等多种形式,兴办各类重度残疾人寄养机构。有关部门制定相应的寄养机构管理办法、细则,加强对寄养机构的监督管理,保护被寄养人的合法权益,促进寄养机构健康发展。
三、统计检查
--认真做好统计工作,继续完善统计报表制度,做到层层审核,严格把关,报表内容完整,数字真实,报送及时。
--政府有关部门监督检查本系统和相关企业、事业单位的工作落实情况, 
各级残联协助有关部门做好检查工作。
残疾人组织建设工作“十五”实施方案
残疾人组织是政府联系残疾人的桥梁和纽带,是做好残疾人工作的重要保障。经过十多年的发展,特别是“九五”计划实施以来,残疾人组织的自身建设不断加强,残疾人工作者队伍不断扩大,素质明显提高,组织较为完善、机制基本健全、运行良好的组织体系已经形成。为适应新时期残疾人事业发展需要,进一步加强残疾人组织建设,充分履行“代表、服务、管理”职能,依据《中国残疾人事业“十五”计划纲要》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任务目标
  以基层为重点,进一步完善组织体系,提高干部队伍素质,增强为残疾人服务的能力;活跃专门协会工作,密切联系广大残疾人;普遍深入开展志愿者助残,使残疾人得到实在帮助;团结、教育残疾人,激励奋发进取精神,增强参与社会生活的能力。 
二、主要措施
1.以基层残联建设为重点,巩固完善组织体系
--加强基层残联建设,是残疾人事业持续发展的根本保证,是做好残疾人工作的基础,是切实为残疾人提供直接服务的关键环节。要继续按照《关于加强基层残联建设的决定》和“讲求实效、打好基础”的原则,采取得力措施,健全、完善县、乡两级残联“一体化”建设,全面完成县级残联升格、计划单列、理事长专职任务,完成乡镇(街道)专职干部配备任务,完善机构,充实工作力量,改善工作条件,提高工作效能,增强为残疾人服务的能力。
--建立健全社区和村(居)委会残疾人协会、小组,选好、配备社区残疾人协会主席、副主席和村(居)委会残疾人协会、小组联络员。残疾人协会、小组要全面了解、掌握当地残疾人的状况,反映他们的需求,维护其合法权益,协助有关方面做好为残疾人的服务工作。
--总结基层工作经验,表彰先进典型,推动基层残疾人工作。适时召开第二次全国基层残疾人工作会议。
--继续按照关于“进一步加强残疾人工作与残联建设”的原则,做好各级残联的机构改革工作,巩固、完善组织体系,提高工作效率:残联由同级政府直接管理和领导,政府领导同志联系,业务上接受政府有关部门对口指导;省级残联为厅(局)级机构,市(地)、县级残联为当地局级机构;在同级政府计划中单列户头,享有相应的计划管理权限;人员编制适应工作需要,发挥活力与效能。尚未调整机构规格和管理关系的市(地)、县(市、区)残联,要按照要求,尽快完成任务。
2.认真履行“双管”职责,加强领导班子建设
--各地要按照中央组织部批转的《关于残疾人联合会干部管理办法和党组织管理关系的意见》(组通字〔1996〕2号)和《关于在机构改革中做好有关干部双重管理工作的函》(干办字〔2000〕50号)的要求,理顺管理关系,加强残联干部管理和党的组织建设。
--地方党委要重视残联领导班子特别是一把手、残疾人干部、年轻干部的培养、教育、选拔和配备工作,结合机构改革和残联换届等实际情况,及时对班子成员进行考察、调整、充实,使残联领导班子成为“为公、勤政、团结、廉洁”的领导集体。
--上一级残联要认真履行对下一级残联领导班子的培养、教育、了解、考察及提出使用建议的职责,及时与下一级地方党委组织部门沟通,争取理解与支持,协助做好残联领导干部的双重管理和党的组织建设工作。
--地方党委、政府及组织部门要关心、爱护残联干部,重视对他们的培养、教育,拓宽渠道,促进其他部门与残联之间的干部交流,保持活力。 
3.采取有力措施,选拔培养优秀残疾人从事残疾人工作
--大力选拔、培养优秀残疾人从事残疾人工作,是增强残联代表性、密切与残疾人联系的客观要求。各级残联要高度重视,加大培养、选拔工作力度,逐步增加残联干部队伍中残疾人的比例。
--残联要会同当地组织、人事部门,了解掌握优秀残疾人情况,建立“残疾人人才库”,做好选拔和培养优秀残疾人的基础性工作。
--省级和计划单列市(含副省级城市)残联领导班子中必须配备残疾人理事长或副理事长,机关干部中残疾人比例达到20%左右。市(地)级残联领导班子中要有残疾人,有三个职数的,要配备一位残疾人理事长或副理事长;两个职数的,争取配备一位残疾人领导干部;机关干部中也要有残疾人。县级残联要有残疾人干部。
--省、市(地)、县级残联要有计划地举办残疾人干部培训班,使他们得到较为系统的培训,提高思想政治素质和工作能力,充分发挥作用。
4.加大培训工作力度,提高干部队伍素质
--中国残联制定《2001年-2005年全国残联系统干部教育培训计划》,各地要按照《教育培训计划》的要求,结合当地实际,制定本级残联干部教育培训计划,五年内使残联系统的干部都能得到比较系统的培训。--中国残联编印《残疾人工作基本知识读本》、《基层残疾人工作文件汇编》等培训教材;各地残联要根据当地实际抓紧做好相关培训教材的编写工作。--举办中、短期研讨班、培训班,结合重点工作,分级分类开展以提高综合素质和履行岗位职责能力为主的培训。
--配合国家西部大开发战略,中国残联举办西部地区部分市、县级残联理事长培训班;开展东西部地区残联之间的干部代培、挂职锻炼。
--依托党校、行政学院等培训机构,因地制宜地开展干部培训。
5.做好专门协会工作,发挥桥梁和纽带作用 
--各级残联按照《关于加强地方残联专门协会工作的意见》要求,加强对专门协会工作的领导,确定承担专门协会日常工作的部门和人员,提供活动场所和经费。
--省、市(地)残联及大中城市区以上残联要建立健全专门协会;县(市)残联从实际出发逐步建立协会组织。“十五”期间建有协会组织的县(市)达到50%。
--选拔热心残疾人工作、具有奉献精神、有一定声望、综合素质较好的残疾人或残疾人亲属担任专门协会领导。
--专门协会要在履行代表职能、密切各类残疾人与残联的联系、反映残疾人的意见和需求、维护残疾人的合法权益、广泛团结教育本类残疾人遵守国家法纪、丰富残疾人的精神文化生活等方面积极开展活动,充分发挥桥梁纽带和教育引导作用。
6.做好残疾人证的核发与管理工作
--核发和管理残疾人证,是残联履行管理职能的重要体现,是国家赋予残联的一项重要职责。各地残联要按照有关要求,把核发和管理残疾人证作为一项经常性工作认真抓实抓好。
--各地财政部门按照财政部《关于制发残疾人证经费负担问题的通知》(财社字〔1997〕164号)规定,将残疾人证制作工本费、核发中的相关经费分别列入年度财政预算。
--基层残联按照《中国残疾人评定实用标准》、《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管理办法》 
核发残疾人证,规范管理工作。五年内各地发证数量达到当地残疾人数的80%。
7.普遍开展志愿者助残,切实为残疾人提供服务
--按照《关于加强基层残联建设的决定》要求,全面完成助残志愿者联络站的建站任务,开发、组织、依托社会资源,壮大助残志愿者队伍,采取多种服务形式,为残疾人提供生产、生活、医疗和学习等方面的服务。
--根据《关于开展志愿者助残的意见》,社区及村(居)委员会助残志愿者联络分站或助残志愿者联络员进行需求与资源调查,在志愿者和残疾人之间牵线搭桥,确立帮扶关系;街道、乡镇残联助残志愿者联络站定期了解、统计、汇总志愿者助残的服务情况,向志愿者所在单位反馈助残业绩;县(市、区)残联负责志愿者助残的动员、组织工作,宣传、表彰志愿者助残先进事迹,广泛动员社会,普遍开展志愿者助残。
--协调有关部门,逐步建立志愿者助残表彰激励机制,推动志愿者助残深入、持久开展。
8.完善表彰制度,激励自强与助残
--在残疾人中,广泛开展自强活动,团结教育广大残疾人,提高科学文化素质,引导广大残疾人热爱生活、乐观进取,自尊、自信、自强、自立,积极参与社会生活;在全社会弘扬人道主义,继续深入开展扶残助残活动,倡导理解、尊重、关心、帮助残疾人的良好社会风尚。 
--表彰“全国自强模范”、“全国扶残助残先进集体”、“全国扶残助残先进个人”、“全国残联系统先进工作者”和“残疾人之家”;各行各业的奖励表彰工作要充分考虑残疾人优秀代表。
--制定《全国残联系统工作人员奖励办法》,表彰优秀残疾人工作者和长年坚持在残疾人工作岗位上的残联系统工作人员。
残疾人事业信息化建设“十五”实施方案
根据《中国残疾人事业“十五”计划纲要》确定的“基本实现残联系统办公自动化和信息网络化,建设公众信息网和残疾人事业数据库,为残疾人事业和残疾人提供服务”的要求,结合目前残联系统信息化工作的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任务目标
--建设残联系统专用业务网;有条件的省份应努力将网络向市、县级残联延伸。
--建立完善残联系统公众信息网。
--依托网络建立中国残联办公自动化系统和业务数据库;积极推进省级残联的办公自动化系统建设。
--建立完善残联系统统计指标体系并加快实现统计现代化。
(二)主要措施
1搭建信息平台,营造网络办公环境 
--充分利用各级政府现有信息网络资源和地方残联残疾人就业信息网络系统,依据本省具体情况,制定工作计划和技术方案,建立一个以中国残联为中心,连接31个省(自治区、直辖市)残联的业务骨干网。
--充分利用网络建立政务信息系统、邮件系统、公文管理系统、业务数据库和统计系统,逐步实现办公自动化,提高办公效率。
2建立完善残联系统公众信息网
--中国残联充分利用残疾人事业信息资源,建立和完善面向公众、基层残联和广大残疾人的公众信息网。
--省级残联完成国际互联网网站建设,重视和充分运用网络信息技术,开拓宣传残疾人事业的新领域,完善网站的服务功能,为残疾人事业和残疾人提供方便快捷的信息服务。
3建立与政府横向部门的网络联系
--中国残联纳入国务院政府专网,通过“全国行政首脑机关第二代电子邮件系统”,实现与政府之间电子邮件的互送。
--省级残联纳入当地政府专网的“二邮”系统,建立与本级政府和横向部门间的电子政务联系。
4建立统计指标体系,实现统计的计算机化
--中国残联依据《中国残疾人事业“十五”计划纲要》设计统计业务指标,开发、推广事业统计软件。
--省级残联统计部门规范统计渠道,加强统计管理;县级残联要逐步实现残联业务数据计算机化管理,着手建立基层统计台帐。 
5加强信息队伍建设,开展多层次技术培训
--加强各级残联信息队伍建设,提高残联系统运用现代化办公手段的整体水平。
--根据信息工作的需要,针对人员特点,开展多层次的计算机知识普及教育和培训工作。
--将熟练掌握计算机作为对各级残联干部培训的内容之一。
(三)经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个五年计划纲要》关于“加快国民经济和社会信息化”的有关要求,以及中国残疾人事业“十五”发展的需要,中央及地方各级残联信息工作纳入各级政府信息化建设整体规划,中央财政资金用于中国残联办公自动化建设、专业骨干网建设、数据库和残疾人事业信息、统计工作指导、组织协调、技术培训、监测评估等;地方财政资金用于地方残联办公自动化建设、专业骨干网建设及人员培训。
--与残疾人就业信息网建设有机结合,在人员、资金、技术等方面做到统一规划,统筹安排。
--动员社会力量,多种渠道募集资金和设备。
(四)实施步骤
--中国残联制订省级残联网络建设技术规范。
--东部沿海地区和直辖市要借助自身优势,加快信息化建设步伐,2002年底前完成省级残联节点建设工作,努力实现内部网络办公环境;在2005年底,完成地市级残联节点建设工作。
--中部地区要加大培训力度,提高计算机和网络技术的普及应用能力,2003年底前完成省级残联节点建设工作;积极推进有条件的地市级残联节点的建设。
--西部地区要借助国家西部大开发的政策优势,努力实现信息化建设的跳跃式发展,在2005年底,完成省级残联节点建设,积极发展地市级残联用户。
国务院批转中国残疾人事业"十五"计划纲要的通知
国发〔2001〕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国务院残疾人工作协调委员会制定的《中国残疾人事业"十五"计划纲要(2001年-2005年)》已经国务院同意,现批转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新世纪开始,我国将进入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加快推进社会主义现代化的新的发展阶段。《中国残疾人事业"十五"计划纲要(2001年-2005年)》明确了"十五"期间我国残疾人事业发展的主要目标和任务,提出了相应措施。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要结合本地区和本部门的实际,采取切实有效措施,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个五年计划纲要》关?quot;加强残疾人事业,帮助残疾人康复、就学和就业,创造残疾人平等参与社会生活的条件"的精神,认真完成《中国残疾人事业"十五"计划纲要(2001年-2005年)》规定的任务,促进新世纪初我国残疾人事业的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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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印)
二○○一年四月十日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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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办单位:黑龙江省残疾人联合会信息中心
通信地址:哈尔滨市南岗区黄河路11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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